当前位置:规范网知识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有哪些

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有哪些

1.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这是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在工程施工索赔中,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商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即反索赔。

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总承包商是向业主承担全部合同责任的签约人,其中包括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所承担的那部分合同责任。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

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商汇总加工后向业主提出;凡属于总承包商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商同分包商协商解决。有的分包合同规定:所有的属于分包合同范围内的索赔,只有当总承包商从业主方面取得索赔款后,才拨付给分包商。这是对总承包商有利的保护性条款,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由签约双方具体商定。

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承包商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商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如果供货商违反供货合同的规定,使承包商受到经济损失时,承包商有权向供货商提出索赔,反之亦然。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一般称为商务索赔,无论施工索赔或商务索赔,都属于工程承包施工的索赔范围。

索赔,当事人分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