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应该做的工作。当业主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第8.1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应该做的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的,承包商可以进行工期索赔或损失费用索赔。工期确认时间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为14天。
(2)业主方指令错误。因业主方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进行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3)业主方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因业主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及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6.3款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赔偿。工期确定时间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为14天。
(4)业主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图纸、因业主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1款约定提供图纸,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款的约定进行索赔。发生费用损失的,还可以进行费用索赔。工期确认时间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为14天。
(5)延期开工。
1)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的约定向监业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申请被批准则承包商可以进行工期索赔。业主的确认时间为48小时。
2)业主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1.2款的约定要求延期开工,承包商可以提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和工期索赔。
(6) 地址条件发生变化。当开挖过程中遇到文物或地下障碍物时,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43条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当业主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开挖过程中遇到的地质条件显著异常与招标文件描述不同时,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6.2款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当开挖后低级需要处理时,承包商应该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单进行地基处理。承包商按照设计变更单的索赔程序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7)暂停施工。因业主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时,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8)因非承包商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款约定要求进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为14天。能否进行费用索赔视具体的合同约定而定。
(9)不可抗力。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第39.1款及专用条款第39.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9.3款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为14天。
因业主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迟延履行的响应责任。
(10)检查检验。监理(业主)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不应该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6.3款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11)重新检验。当重新检验时检验合格,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的约定进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12)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按前述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处理。造成实际的工期延误和因工程量增加造成的工期延长,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款的约定要求进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为14天。
(13)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属于业主违约。承包商可以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第26条及专用条款第24条、第26条的约定处理,并按专用条款第35.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商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7条及专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15)其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顺延工期和业主违约责任,承包商视具体合同页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