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止施工

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止施工?

观点:现在使用的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后停工的权利。如果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保留甚至细化该约定,在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人是有权停止施工的。如果合同中未作约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的行为,使得对后续的施工内容产生新的先后顺序,即发包人支付上一期的工程款,承包人继续施工余下的工程。承包人可以依据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发包人支付。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虽然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不得停止施工,应属于承包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此种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停止施工。

承包人,工程进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