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拒不提供设备资料,发包人能否追究其违约责任

承包人拒不提供设备资料,发包人能否追究其违约责任?

观点:在工程建设中安装的重要设备(如电梯)要投入使用或者进行运行前检测必需有相应的安全检测证书、生产许可、使用说明甚至相关的线路图等。虽然这些资料似乎并不构成设备本身,但是对设备的使用产生重大影响,轻则对日常管理维护产生影响,重则甚至不能使用。一般我们理解设备相应的说明书等的提供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但是在建设工程中如果设备资料直接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允许发包人拒绝对设备进行验收移交,并追究承包人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如果设备已经移交给发包人,应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因不提交相关资料造成的损失。在合理的时间内不提交资料造成设备无法使用的,说明设备资料的缺失已经导致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包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不应因为其已经提供了设备免除其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在因资料不提交造成发包人使用不便,但损失无法通过金钱进行衡量时,应综合具体工程实际确定承包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应以损失无法证明为由不支持发包人的主张。

考虑目前对相应问题的处理现状,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以及设备验收移交过程中注意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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