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未对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的时间进行约定,如何确定返还时间?
观点: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如何界定应当返还的时间确实争议较大。如有的合同约定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我们知道不同专业内容的保修期是不一样的,且主管部门规定的是最低保修期限,发承包双方还可以进一步做出约定。因此保修期满后返还的约定并不具有可执行性。我们认为应结合工程惯例和保修金的性质来分析。我们参考各类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见,返还工程保修金的时间一般约定为保修期满2年后某日内返还。另外,保修金的扣取实际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以及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保修金的返还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保修责任的免除。如果简单的理解在工程保修期满后返还,按照主体结构终生质保的规定,一般的房屋建筑也需要50年,更何况其他建筑可能设计使用年限更长,显然对承包人不公平。既然发包人在返还工程保修金后仍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因此参考工程惯例确定工程保修期满2年后合理时间内返还,对发承包双方均较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