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承包人、指定分包人之间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观点:对指定分包的态度,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并不一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对此持否定态度,禁止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建筑法对指定分包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由于上述办法的层级较低并不影响施工合同中对指定分包约定的效力。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因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此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回避了指定分包的合法性问题,而是直接规定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如果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合同,此时指定分包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指定分包人,仍应认定为承包人,双方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如果发包人选择指定分包人后,由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之间形成分包合同关系。如果采用三方协议的方式,发包人、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形成三方合同关系。根据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质量问题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对质量问题不存在过错,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承担责任。承包人应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对分包人施工的工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