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及所需的资料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及所需的资料之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提交);
9、在建工程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承诺书;
10、价值确认文书或评估报告;
11、其他必要材料。
三、在建工程转让的相关注意事项:
在建工程转让同土地、房屋转让一样,经登记后才产生物权效力,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建工程转让对受让方并不产生物权效力。受让方也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在建工程转让中,受让方应督促转让方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和相关行政手续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