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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预验收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竣工预验收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单位工程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对象,也是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有: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各类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二、建筑工程竣工预验收是怎样

1、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汇报。

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商品住宅工程要听取参会的购房户意见。

4、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验收组成员发表意见(大型复杂工程要分专业组审议)。

6、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装饰工程关于竣工工期计算能否以监理预验收日期算起?

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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