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二、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制度的概念

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制度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联合验收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申请联合验收或者分别专项验收。

以上验收办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三、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制度的创新

1、整合职能。对建设(含人防、质监)、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实行跨部门职能的整合,授权联合验收办牵头组织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联合审批,以提高验收流程的效率。对已纳入联合审批的验收事项,本部门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2、整合人员。打破部门界限,从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抽调专业人员常驻联合验收办。卫生、人防等其他具有验收职能的部门作为联合验收办成员单位,由联合验收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参与联合验收。各部门人员根据各单位的授权办理竣工验收的相关事项。

3、统一受理及办理。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联合验收办的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重大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办根据工程性质再行统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4、限时办结。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认可法律文书,由窗口人员统一交予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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