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第二次报价要不得

二次报价事出有因

1、供应商不懂采购程序与步骤,把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混同于部门采购普遍存在的议标形式,对上述两种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的实施步骤、程序和内容不甚了解,不清楚一次性报价的真正内涵,明显受传统计划经济时代讨价还价观念的影响,忽视招标程序的公正性与透明性。当然也不能排除采购人的刻意误导成分,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预算时以及在随后的考察活动中,一般会与许多供应商作多层次的接触,这样一来就难逃脱人情网、关系网的束缚。采购人有时还会就一些实质性内容如定标原则发表某些不负责任的看法,诸如价格要进行几轮谈判、谁最低就有中标把握等。供应商为了增加中标机率,给评委和采购人一个好的印象,纷纷高报价格,以便在随后的谈判中有较大降价空间,充分体现出友好的诚意。

2、采购人对价格因素的过分苛求是导致二次报价的主要原因。实事求是地讲,采购单位经办人也面临着诸多的抉择和困惑,假如其心态不正,屈从上级领导意思,以权谋私,将会出现许多不规范的行为。采购人坚持二次报价的因素很多,主要表现在:领导的压力、向领导请功的愿望、谈判能力的自我标榜、避嫌的善良举动、众多有关系供应商的难以取舍、传统的部门议价模式、讨价还价的思维定势等。采购人往往对政府采购法一知半解或明知故犯,甚至还与极个别供应商达成 黑幕协议,因此对二次报价情有独衷。

3、监管部门与监督缺位以及采购中心组织不力,评委人云亦云、无原则迁就是导致二次报价发生的外在因素。评标现场监管人员不能充分履行好自己的职能,现场监督流于形式,敷衍了事,标准不一,有时还会与采购人就投标而事项达成共识,甚至参与采购人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采购中心未能把采购程序、评委评标纪律、评分办法、现场组织手段等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或者虽已强调,但出于某种因素的考虑,不能坚持原则。评委受采购人主观倾向的影响,缺乏评标独立性,盲目屈从采购人意志,导致评标质量下降。采购机构与评委工作的不到位,给采购人提供了一个钻空子的良机,深究原因,主要是体制不顺,人心浮动,缺乏敬业心。

二次报价的危害性

1、违反公正性原则,置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于不顾,扰乱政府采购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广大供应商合法权力。在公开唱标基础上的所谓二次报价,虽然是在保密情况下进行的,但在公布了各投标人标书报价与完工时间以后,再美其名曰给所有供应商提供一次机会,对报价较低的供应商明显存在不公平,会引起他们极大的不满;更有甚者所有投标人中只有几家知晓二次报价内幕,对别的严格按采购法办事的供应商来说更是难以承受,一则报价已很低,难有更改空间,二则准备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以较底报价为基准任意驰聘自己的想象力。

2、挫伤供应商投标积极性,影响采购机构形象和声誉。供应商出于与采购人搞好长期合作关系的考虑,也许对二次报价违规情况隐忍不发,但供应商们在会在许多场合下议论此事,传播渠道广泛,影响面很大,外地供应商对本地采购市场的诚信等级、规范程度、投资前景等会有一个综合评价。不好的评价会直接加据采购环境的恶化,采购市场将会进一步萎缩,给采购机构的发展壮大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本级政府领导会对采购机构办事效率与公正透明原则等方面的指标失去信心,进一步放慢对采购机构健全机制、理顺关系的政策投入。

3、容易引起腐败与暗箱操作。仅进从二次报价表象看,采购人主要目的是想降低价格,减少成本,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会发现许多若隐若现的腐败行为。采购人组织的考察活动,供应商当然十分重视,甚至不惜任何代价取悦于采购单位具体经办人员,作为回报和取得进一步好处的砝码、尽快洗脱沦落为供应商一枚棋子的尴尬局面,难免要取悦供应商,与之进行面对面的和赤裸裸的交易。种种迹象表明,某些供应商与采购人正在探讨并寻求共同对付采购中心的方法,实际情况也是如此,远远超出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也可以邀请招标,强令三、四天完成,给执行机构制造工作难度,一步步地按他们约定好的计划行事,二次报价不顺理成章也就怪了。

几点想法:

二次报价的危害性是隐性的,如果不深入追究就难以察觉蛛丝马迹,有时供应商的揭发能够掀开冰山一角。要彻底根除二次报价,其实也很简单:一要顶住压力,公正执法。二要探索降低中标价格的新途径。采购经验告诉我们,即使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也有许多水份,明显超出采购人预算范围,有挤兑的空间。在宣布中标前让采购人直接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一般情况下会取得好的结果;也可以先评设计方案与技术指标,确定入围成员,再就价格进行谈判,当然前期也要公开唱标。三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使采购人与供应商充分了解采购程序、步骤与方法,增加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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