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工程质量控制概况
(1)重视立法和标准化工作
德意志标准化协会是德国各种标准的主管部门,是代表联邦政府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唯一机构。联邦政府设立的建筑技术研究院主要任务是审批各单位土木建筑方面的创造发明和科研成果,颁发科研成果及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起草建筑法和质量管理规定,实际上是国家管理立法和科研成果的把关单位。联邦政府还设立了联邦材料试验局,主要负责对各单位的建材、配件和构件提供试验、检验说明,进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性能及防火、化学等方面的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这个局实际上是材料、构件等方面研究成果的质量把关单位。这样联邦政府把技术立法和科学技术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在可靠的科学技术基础上。联邦建筑技术研究院、联邦材料试验局等研究机构和部门,组成了较完整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标准化工作体系,使工程建设方面标准不断趋于完盖。
德国政府还公布了有关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工程、安全与技术、质量保证、建筑施工等方面的验收规范共10余类90余种,对于有关建筑材料、构件、结构部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均作了规定。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监督部门严格按DIN标准进行施工监督和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
(2)注意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德国的工程建设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并且有一套精干的执法机构,保证各项工程的建设按法律程序、规范、规程进行,并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①企业内部自检和外部独立机构监督检查两个环节。
对企业内部自检有具体规定。外部监督检查必须是独立的、官方认可的单位来执行。
②外部检查的三项检验
外部监督检查一般分初步检验、常规检验和必要时进行专门检验。初步检验是检验施工单位是否配备有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与仪器,有无保证产品质量连续生产的条件。常规检验一般包括使用材料、制品质量、工程部位检验,任何建设项目,每年不少于2次,即不定期抽样检查。这项检验的目的是核对企业内部自检准确性和真实性。专门检验是指常规检验过程中发现材料、构件或工程部位有某种缺陷或疑问时,经政府或建筑局、用户一方提出需对某工程部位或构件、材料进行再次检验和专门检查。
③对检验结果实行登记手续
三项检验的结果均应记入监督检查报告或检查结果证书,并有企业的自检及独立监督机构检查负责人双方签字。经独立检验机构证实合格的工程可使用统一质量监督标记。在常规、专门检验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改进质量,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相应规定,视为不合格品。没有质量监督标记的材料是不能用于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