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注:不同的评标定标办法要求不同)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3)投标报价高于公布标底或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的工期要求的;
(5)投标函部分的密封袋内无投标保函原件或招标人出具的已收讫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原件的,或投标保函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7)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书未经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
(8)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书未经造价工程师签字认可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9)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
(10)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但投标文件中未按规定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但未提交或提交的电子文档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