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签署与密封要点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51条规定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当否决其投标。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否决其投标。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还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进行逐页小签。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无论是工程施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还是其他类型的招标,除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签署与密封作出规定外,招标文件还可能根据具体需要增加其他签署与密封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时也应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