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在甲供材料的实际用量上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观点:发包人如果与承包人约定某些材料由甲方供应,双方应在合同中相关内容进行约定以避免发生争议。主要有,(1)保管义务,在发包人将材料供应到工地后,材料处于承包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应将保管的义务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2)检验验收义务,双方应约定对材料商供应到工地的材料检验验收的方式,如双方联合检验验收等;(3)消耗量的确定,双方应明确实际消耗量的确定方式,如根据竣工图计算量加损耗的形式等。(4)超量价款的认定。应明确承包人实际用量超出约定用量的,超出部分发包人如何从承包人款项中扣取以及数额。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一般应按照造价部门颁布的工程量消耗标准计算相应的用量和使用期间的信息价确定超量和应扣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