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是否可以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拒绝支付?
观点:在分包合同中,合同主体是作为总包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发包人并不是合同主体。在施工中,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发包人向分包人出具承诺支付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此时要根据承诺的内容,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有的承诺,发包人保证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在此种情况下,发包人只有督促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义务,并不具有直接支付的义务;有的承诺,承包人不能支付时,发包人予以支付。此种情况下,应属于一般的保证,只有承包人不能支付时,分包人才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有的承诺为,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此种情况属于债务的加入,分包人作为债权人可以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