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具体概念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联合体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一种特殊的投标人形式,常见于一些大型复杂的项目,这些项目单靠单一投标人的能力不可能独立完成或者能够独立完成的单一投标人数量极少,投标人通常组成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以增强投标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