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足、无效、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情形,均将构成实质性不响应而被拒绝。

2) 对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3)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或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提交。以联合体中一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4)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