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清单规范条文解析篇 08清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

08清单规范条文解析篇 08清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

4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到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全部环节。主要章节如下:

4.1一般规定

4.2招标控制价

4.3投标价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7工程价款调整

4.8竣工结算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1一般规定

本节共9条,其中新增强制性条文4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保留03版条文】本条文为原有条文,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项目工程造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

4.1.2【强制性规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保留03版条文】本条在08《规范》里上升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式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4.1.3【强制性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08版新增条文】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定原则。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4.1.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保留03版条文并做了局部修改】本条文为原有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和包含的内容。如此规定,与03《规范》相比,措施项目的计价在此更具有可操作性。

4.1.5【强制性规定】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08版新增条文】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茶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

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目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与03《规范》比较,本次修订的08《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了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

4.1.6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保留03版条文并做了局部修改】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内容和要求。由于其他项目清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时要求不一样,因此本条具体规定了其在不同实施阶段的计价原则。

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份报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保留03版条文并做了局部修改】本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的规定设置。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招标规定标准的材料和专业工程,需要约定定价的程序和方法,并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与实际发生的差额在竣工结算中调整。

(关于此问题的进一步解读见表后)

4.1.8【强制性规定】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08版新增条文】规费和税金清单项目及费用计取标准由国家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时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招标发包时,在招标文家中必须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的风险内容明细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造成的损失。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或分担)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关于暂估价的进一步说明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

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

首先,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其原因: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的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

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

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

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

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需要指出的是,达到现行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依法共同招标,其范围还包括延续到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重要材料设备。

上述共同招标的操作原则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的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资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设备,需要约定定价程序,需要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08清单规范条文解析篇08清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二)

4.2招标控制价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与03《规范》中对于标底的说法做了全新的改变,不叫标底,而叫招标控制价,这是此次新规范的最大亮点之一。并且本节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标概算审批控制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标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当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的处理原则:招标人应将超过概算的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本条依据《中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精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开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时还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其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负责编制,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按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

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政策规定的,应按政策规定执行。费用或费用标准的政策规定有幅度的,应按幅度的上限执行。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

1.采用的工程量,应是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与利润,以及招标文件确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费用。

3.招标人提供了有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按本规范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依据和原则:

1.措施项目内容:依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

2.措施项目清单费的计价方式:凡可精确计量的措施清单项目宜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计价;

3.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依据和确定原则: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4.2.6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清单费中各项费用的计价原则和要求。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等特点,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填写用于计日工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算总承包费,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08版新增条文】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的组成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08清单规范条文解析篇08清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三)

4.3投标价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对与03《规范》中关于投标报价的编制的规定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投标报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

4.3.1除本规范强制行规定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同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4.3.2【强制性规定】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08版新增条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填写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08《规范》已将03《规范》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二为一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即可。

4.3.3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计价要求,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08版新增条文】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价应遵循的原则:

1)遵守有关规范、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2)遵守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政策要求;

3)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投标报价的要求;

4)遵守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的要求;

4.3.4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应依据本规范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的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的依据和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2.0.4的规定,对招标人给定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中;

2)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应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为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3)投标人在自主决定投标报价时,还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更,工程价款不做调整。

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清单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清单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4.1.5条的规定确定。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并可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但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是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措施项目清单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凡可以精确计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3)措施项目清单费的确定原则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4.3.6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清单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1)暂列金额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的费用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各项单价并计算和填写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4)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总承包服务费。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的规定确定。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计取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他不能改变,只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08清单规范条文解析篇08清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四)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做了原则性规定,从签订合同起,就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原则。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人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

4)形式要求:书面形式

依据107号文规定,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鉴于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预算有时是设计人编制的,因此本规范将其修订为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不在于施工图预算是谁编制的,当然承、包双方认可的形式可以通过施工图来实现。

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工程的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原则。

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当然本条规定并不排除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来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此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赋予合同约束力(可调),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

4.4.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及支付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以及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方法。

针对当前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事项约定不清楚、不明确、甚至根本就没有约定,造成合同纠纷的实际,本条特别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在后半部分对于预付款、计量与进度款支付、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结算等都做了规定,即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有协商不成,则适用于本规定。

08清单规范条文解析篇08清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五)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制定。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

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工程预付款支付和抵扣的原则和方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应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金额)。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起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和进度支付的方式。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量。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量计量的要求以及得到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程序和依据。

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和核对;

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限、付款比例,依据发、承包双方都确认的正确计量结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约定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承包人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提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并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3.计量结果

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2)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4)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某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5)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6)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定,或将其修改。

以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外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积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承包人递交进度款申请的原则。

包人应在付款周期末(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付申请,申请中应附但不限于本规范要求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对和批准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核对、批准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作未约定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发包人应在接到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7天内核对、批准完毕。否则,从第8天起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视为被批准。

2.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3.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

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发、承包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原则。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08清单规范条文解析篇08清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六)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本节共7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相比中相关索赔条文比较,08《规范》对此做了较大补充,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一是对索赔范围未做限制;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三是索赔程序。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建设法规中对于索赔所做规定最为明确详细的法规。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

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08版新增条文】《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想承包人索赔。索赔的健康发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

1)正当的索赔理由;

2)有效的索赔证据;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对索赔提出和确认的期限、程序未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得到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

2.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3.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特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

4.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5.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任何必需的进一步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4.6.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款的程序进行。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4.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08版新增条文】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是费用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根据发生的索赔事件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

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

4.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合同中未对此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发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2)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合同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的事实根据。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4.6.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当合同未对此规定时,按照369号文件规定办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零星工作,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件,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费用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非承包人责任事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视为认可。

4.6.7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08清单规范条文解析篇08清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七)

4.7工程价款调整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相比中相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比较,08《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范围做了7个方面的规定,并制定了调整原则,规定更加全面,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的政策规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原则。本条是与4.3.4条相呼应的。举一个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泥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的混泥土强度是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混泥土几个不一样。

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1.直接采用适用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

2.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可就仅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当出现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出现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

当发包人变更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时,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有的措施项目,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原则调整。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的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保留03版条文并做了修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其影响的程度由偏差的幅度决定。

当工程量的偏差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工程价款按约定调整的原则,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原则办理:

1.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

2.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时应予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审核确定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及其数量,并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

4.7.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08版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4.7.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当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

当合同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对工程价款调整的提出和确认的时间以及程序进行约定或规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

2.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7.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08清单规范条文解析篇08清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八)

4.8竣工结算

本节共1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03《规范》再此方面的规定空白,08《规范》对此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

4.8.1【强制性规定】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强制性要求。

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后边有规定)。

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核对。

竣工结算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承包人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承包人的委托编制竣工结算。

4.8.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规范

2.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

3.工程竣工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4.8.4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

1.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4.8.5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调整确认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范4.1.5条的规定计算。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1.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2.明确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

3.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4.8.6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的竣工结算办理要求:

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2)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当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调整时,应按调整后确定的金额计算。

4)索赔事件发生产生的费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发包人现场签证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6)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4.8.7规费和税金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

1.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2.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规费项目时,竣工结算中应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计算。

3.当施工过程中国家以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进行调整时,规费和税金应作相应调整。

4.8.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编制、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原则原则: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定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确定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08版新增条文】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作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本条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竣工结算的核对主体:发包人发包人可自行直接核对竣工结算,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发包人委托核对竣工结算时,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核对竣工结算

2.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限要求: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或本条规定的时限完成。

《高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司法解释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限,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财政部、建设部办法的369号文件中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4.8.10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核对意见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4.8.11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拒不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时,承包人的权利即拒交工程;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时,发包人的权利即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08版新增条文】工程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

根据《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8.13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办理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369号文件,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4.8.14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根据《高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

合同约定或本规范的核算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的时间。

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的标志: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计算完成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此条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托、久审不结现象做了禁止性规定,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08清单规范条文解析篇08清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九)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03《规范》再此方面的规定也是空白,08《规范》对此做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

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08版新增条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制定(或授权制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的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争议的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种行政行为。

4.9.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4.9.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当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渠道和方法。

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08版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

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20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清单规范,条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