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员工奖励制度有哪些?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绩效的。
在生产、服务、工程建设、用户发展、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效的。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公司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由人民政府或公司主管部门决定。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上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