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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音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SN/T 1603.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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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音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SN/T 1603.1-2005)

标准号SN/T 1603.1-2005状态

发布于:2005-08-18

实施于:2006-02-01

进出口音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标准号:SN/T 1603.1-2005

中国标准分类号:M71

国际标准分类号:33.160.01

批准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行业分类:制造业

刘泽华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音视频设备的要求、检验及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成由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预定用来分别接收、产生、录制或重放音频、视频和有关信号的电子设备,也适用于设计成专门与上述设备组合使用的设备(以下简称音视频设备)的进出口检验。 对于上述涉及的由非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内含激光系统或内部峰值工作电压大于4000V的设备,只要适用,均可采用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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