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通过计量认证;未通过计量认证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三条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