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JJJZ0-31(03)-2018
2018 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第一册土建工程.PDF
2018 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第二册通用安装工程.pdf
2018 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第三册市政管道安装工程.pdf
北京市执行2018 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有关说明
为贯彻执行2018 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以下
简称“《管廊定额》”),满足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引导市场合理确定
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计价有关规定
(一)定额计价
采用定额计价的,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定额〉的规定》(京建法〔2013〕7 号)执行。
(二)清单计价
1.采用清单计价的,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
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4〕172 号)有关规定执行。
2.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管廊土建工程和管廊内市政管道安装工程执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
范》(GB50857-2013),需要补充的项目清单按照从04B001 起顺序编码;管廊通用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6-2013),需要补充的项目清单按照从03B001 起顺序编码。同一招标
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三)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管廊定额》和相关计价办法及《京津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造价信息》
或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