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0.1 为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以下简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明确老旧小
区改造的技术要求,规范老旧小区改造的全过程管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时间较早、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
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独栋住宅楼)。不包括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
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暂不包括
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
1.0.3 老旧小区改造应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综合改造、
基础优先,保护历史、绿色改造”的基本原则,遵照“先基础后完善、先功能后提升、
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基本实现“房屋使用安全、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景观舒适、管
理服务优化”的总体目标。
1.0.4 老旧小区改造应符合本导则以及相关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