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本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01民初21976号
原告上海翼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本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孟建国。
委托代理人李秀琏,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本市中山西路***弄***号。
法定代表人张晋民。
委托代理人刘弘伟。
原告上海翼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秀琏、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翼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在2012年5月30日签订了一份《工程分包合同》,被告将其承揽的本市河南中路XXX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东塔7F空调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人民币246,972元。2012年6月,原告进场施工,2012年8月工程结束。2015年6月25日,双方确认结算价格为人民币312,612.09元。被告仅支付了人民币123,486元。故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余款人民币171,126元。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一年利息及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原告提供了证据:一、《工程分包合同》,证明工程款价格以审计为依据。被告确认刘弘伟为合同履行代理人。被告逾期支付构成违约。二、工程劳务/双包审定单,证明2015年6月25日双方签字确认工程款。三、发票,证明原告已经开具发票。四、申请,证明尚未支付的工程余款。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工程款余额无异议。同意支付工程款余款人民币171,126元。对利息和违约金不认可。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是对的,因业主的款项来晚了,被告曾与原告协商过。工程于2013年完工。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2年5月30日签订了一份《工程分包合同》,被告将其承揽的本市河南中路XXX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东塔7F空调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人民币246,972元。审计后付至审计总价的95%,质保期2年,结束付清5%。合同第十五条1、(1)约定,被告不按约定核实原告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尾款时,应按原告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务作业工程款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量向原告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015年6月25日,双方确认结算价格为人民币312,612.09元。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23,486元。现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原告工程款。在2015年6月25日双方确认结算价格后,被告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按合同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翼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1,126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一年利息及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0.20元,由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 奇
审 判 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虞扬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判决书格式要求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三、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注意事项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
1、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2、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①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②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③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④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⑤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⑥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⑦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