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解决办法如下:
(一)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工程结算纠纷一经出现,较理想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是协商达不成一致,可请第二方调解;
(二)若调解不成,可提请仲裁或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执行。
起诉至人民法院,甲乙双方要投入大量时间、财力和精力,还将影响双方信誉,故能协商解决的不请第三方调解,能调解解决的不请求仲裁或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常见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如下:
(一)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质量不合格、未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由于建设方或施工方的原因,工程半途不能完工,也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此类型案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全部不合格;
2、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经整改后可以通过竣工验收;
3、工程经竣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的质量标准,但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二)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工程变更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工程变更,是指因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改变以及业主需求的变动,导致合同内容、范围等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因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或结算方式约定不明产生的工程结算纠纷
价款结算是工程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一份合同对此完全未作约定实难想象,但是虽然有价款结算条款但约定不明的情形却并非罕见。
(四)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因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产生的工程结算纠纷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五)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已送审价为准的工程结算纠纷
适用以送审价为准规则须满足两项条件:
1、承包人提交了完整无缺的竣工结算文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
2、发包人在约定期限(若无约定期限,则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未置可否。
(六)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引发工程结算纠纷
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体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继而,发包方以决算不成熟为由拒付工程款。
(七)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因违约的工程结算纠纷
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未按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