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程结算纠纷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
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当时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勿须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二、在工程结算纠纷中,约定对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
我们可以根据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多少天内对承包人予以答复;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对结算文件的认可。
三、在工程结算纠纷中,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
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如果合同双方未就结算期限作出明确约定,结算期限计算如下:
(一)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二)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三)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四)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限届满,发包方未能作出答复的,同样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四、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发包方既不作验收,也不签收结算文件
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如果发包方不作竣工验收,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日为竣工日期;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但如果停工,既未签收验收报告亦未使用,则承包方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申请鉴定,承包方可以申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审计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鉴定,或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其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