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处理程序

一、定额解释管理

(一)工作内容

1、定额内容释义、协调处理定额争议;2、对工程定额规定不明确的内容作出补充说明等。

(二)所需资料

1、书面报告(需书面回复时);2、施工图;3、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来电

分管科室专业人员接听咨询来电,记录咨询内容,即时给予答复;如不能即时答复,应与来电者约定再次联系的时间。因来电方式的局限性,电话答复不作为最终答复。

2、来函

分管科室专业人员登记来函单位、来函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根据来函内容,按办结时限及时答复。

3、来访

来访人员请电话预约,按约定时间带所需资料进行咨询,需书面答复的,根据书面报告和咨询内容,按办结时限给予书面答复。咨询人应为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者。

(四)办理须知

1、咨询人应首先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造价管理部门就近进行定额咨询;

2、对市、县造价管理部门的答复有疑义需我站答复时,咨询人应提供市、县造价管理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

3、我站答复范围为土建、装饰、仿古、园林、安装、市政、修缮工程,对于电力、冶金、公路、人防等专业定额,请到相关专业定额分管部门咨询。

(五)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即时答复,来函来访口头答复当日答复,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工程除外)。

(六)负责科室:造价管理科;各专业咨询电话:土建、装饰、仿古、园林025-83717858,安装025-83738543,市政025-85015078,修缮025-83705299;传真:025-83706129;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综合南楼四楼,邮编210013。

二、造价纠纷处理

(一)工作内容:协调处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二)所需资料 1、承发包双方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报告;2、施工图、施工组织方案;3、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者请电话预约,按约定时间到我站进行调解。对较复杂的问题,需申请者配合,会同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召开协调会进行处理。

(四)办理须知

1、申请者向省站提出纠纷处理申请时,原则上应出具工程所在地市、县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说明资料;

2、为保证答复的公正性,申请者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调解时工程承发包双方均应到场;

3、承发包双方参与调解人员应为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者或参与工程咨询的造价咨询单位专业人员陪同。

4、诉讼于人民法院的案件,按司法程序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需要造价管理部门对有关造价专业知识进行解答的,原则上需法院出面到我站咨询。

(五)办结时限

口头答复即时答复,书面答复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工程除外)。

定额解释,造价纠纷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