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在工程造价纠纷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那么,承包方怎样才能避免由于审价时间过长而导致受到损失呢?笔者认为,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受害一方的承包人为了推动工程审价工作的进行,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解决纠纷工作中启动工程审价工作后,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合理确定审价时限

一旦启动工程审价工作程序,承包人可以援引《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提示人民法院督促工程审价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价。该《规定》中明确规定,鉴定人有义务及时出具鉴定结论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造价的金额和计算复杂程度变化很大,而且司法审价机构一般也是社会中介机构等原因,承包人应当注意利用当地的地方性行政规定来约束审价机构的行为,进一步细化审价期限。比如在上海地区:上海市建委所出台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特殊工程需要延长审价时间的,应报市定额总站核定。审价开始后,审价机构如果认为需要延长审价时间,应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和申请,由法院批准。因此笔者认为,承包人可以合理地按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提出自己的要求,从而达到缩短工程审价工作时间的目的。

2.合理确定审价范围

一旦发包人与承包人发生纠纷,也就说明发包人对承包人所提出的工程价款支付请求部分或者全部不同意支付,那么最终结果必然是向法院提出工程审价申请。在实践中,双方往往难以对审价范围达成一致。发包人为拖延支付,往往向法院申请对全部工程内容进行审价。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该在发现后,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避免审价范围不合理扩大。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条款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工程审价工作的范围,承包人应该充分列举证据,并阐明己方的观点,以协助法院查明争议事实范围。法院应当从严掌握该条规定,排除诉讼当事人的干扰,努力查清争议事实范围,准确判定审价范围后再委托给审价机构。

应该注意的是,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各自经过审核,如果意见一致,即可形成一份有效签证,得出的增减金额可以直接进入工程造价,这部分内容不应当再行审价,可直接在审价结果的工程总价中调整。审价鉴定人的工作是将所有这些内容无遗漏地纳入审价报告中。审价重点是双方之间的争议工程量与索赔内容,而审价依据主要看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的,就要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法院委托司法审价机构进行工程审价工作。

3.运用技巧减少争议点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能否准确判定审价范围,加快审价进程,关键是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项目管理水平和诉讼中的技巧运用。在实践中,承包人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对发包人所提出的工程量提出异议,因而使得该部分内容依据合同约定进入索赔程序,那么在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的条件下,必然会导致承包人丧失其日后重新主张权利的机会。因此,对于发包人所提出的变更和额外的工作,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支付请求,并尽量留下发文书面记录,将所有未获批准的索赔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好。如果发生纠纷,在与发包人协商中本着弃小保大的原则,在坚决保住大的利益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双方之间的争议点。而双方的争议点越多,则审价的难度越高、时间越长。另外,承包人还应重视和加强履约过程的管理,以及加强阶段性索赔的意识,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合同资料,做到及时、有效、清楚无误。只有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地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笔者认为,审价工作过分繁琐、审理时间过分延长,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甚至使得法院的司法公正性和高效率受到了破坏。因此,发包人和法院为了自身的利益,也要为缩短审价时间营造出必要的条件。首先,人民法院要以认真的态度处理当事人所申请的工程审价工作,把审价工作委托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审价机构;其次发包人要紧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不能目光短浅,只注重眼前一点点的经济利益,忽视发生纠纷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导致自身的信誉受到损害;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出台工程审价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司法审价机构的审价资格,提高从业的门槛,制定工作规范,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审价行业混乱的局面。总之,只有多方面着手,各方一起努力,才能有效地解决由于工程审价时间过长,给工程承包人、发包人和法院带来的危害。

工程造价纠纷,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