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1、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明显低于正常工程成本,根本没有按国家定额编制的预算作为依据,发包方感觉捡了个大便宜,而承包方则是想先把工程拿到手,日后另有办法要钱。
2、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条款的约定不清晰、容易产生歧义。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开工前双方感觉关系很好,签合同只是走个过场;二是双方本身缺乏对工程造价专业的必要了解,没有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对合同总价款仅凭估计来确定。
3、由于发包方资金短缺,承包方也无力继续垫付而导致工期无限期拖延或被迫完全停工,或者工程竣工后工程欠款久拖不决,结果都造成承包方诉诸法律索要工程款和停工损失索赔。而此时有的发包方会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反诉承包方。这就产生了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同时出现的情况。
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
1、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这样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的。但是,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后,这种变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
2、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3、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不能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违约责任追究十分困难就放弃追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问题(包括质量问题),都是产生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
三、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方式
1、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2、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