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常用来抗辩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要主张工期违约金就涉及到举证问题,一个是实际开工时间的认定;另一个是竣工时间的认定。进行建筑工程承包纠纷处理的方式如下:
一、在工程分包常识中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时要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二)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三)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四)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二、在工程分包常识中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时要认定竣工时间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一)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二)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在工程分包常识中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三、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一)在工程分包常识中,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二)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三)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四)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五)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所以,当双方当事人发生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时候,可以先根据合同里的具体款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就可以保留相关重要证据向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