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承包的管辖如何确定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工程承包纠纷适用哪些法律
《合同法》第16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建筑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亦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规范。《铁路法》第3章的铁路建设部分可作为审理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案件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分别适用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并可作为审理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参考。
三、工程承包管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实践中大量产生两地法院分别将同一法律纠纷认定为本案由和承揽合同纠纷,借此争夺管辖权并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审理的问题。如近些年多发的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直存在应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的争论。本案由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单列在本案由项下,意味着将农村建房合同明确界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从广义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