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什么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二、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600,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大于50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三、注意事项

(1)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2)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⑤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Ⅱ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2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⑥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为Ⅲ类工程。

(3)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有两个指标者,确定类别时需满足其中一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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