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包括协商、调节、仲裁或诉讼等。
一、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争议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应该首选的最基本的方式。
调解解决合同争议的优点:
提出调解,能较好地表达双方对协商谈判结果的不满意和争取解决争议的决心;
由于调解人的介入,增加了解决争议的公正性,双方都会顾及声誉和影响,容易接受调解人的劝说和意见;
程序简单,灵活性较大,调解不成,不影响采取其他解决途径;
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
双方关系仍比较友好,不伤感情。
二、仲裁
(一)仲裁的地点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仲裁地点,通常有以下三种选择。
1、在工程所在国仲裁,这是比较常见的选择。2、在被诉讼方所在国仲裁。3、在合同约定的第三国仲裁。
(二)仲裁的特点
1、仲裁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费用少。2、保密性。3、专业化。
(三)DAB的任命
1、常任争端裁决委员会,在施工前任命一个委员会,通常在施工过程中定期视察现场。
2、特聘争端裁决委员会,由只发生争端时任命的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他们的任期通常在DAB对该争端发出其最终决定时期满。
3、由工程师兼任,其前提是,工程师是具有必要经验和资源的独立专业咨询工程师。
(四)DAB的报酬
业主和承包商应该按照支付条件各自支付其中的一半。
(五)DAB的优点:
1、可以在项目地就介入项目,了解项目管理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2、委员公正性、中立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可以保证他们的决定不带有任何主观倾向或偏见。
3、周期短,可以及时解决争议。
4、费用较低。
5、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自己选择的,其裁决意见容易为他们所接受。
6、DAB提出裁决不是强制性的,不具有终局性,合同双方或一方对裁决不满意,仍可提请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