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6.1.9)
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 且层数超过2 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工业建筑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时,可采用稳压泵稳压。
二、消防水管道工作压力的确定依据(8.2.3)
(一)依据原则: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根据系统可能最大运行供水压力确定。
(二)不同形式的消防水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依据:
1.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最大静压;
2.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
3.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水泵吸水口最大静水压力之和;
4.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取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消防水泵吸水口最大静压二者之和与稳压泵维持系统压力时两者其中的较大值。
三、分区供水要求
(一) 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条件(6.2.1):
1.消火栓栓口处最大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时;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 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时;
3.系统最高压力大于2.40MPa 时。
(二)分区供水系统形式的选择:
分区供水应根据系统压力、建筑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可靠性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6.2.2 ):
1.当建筑物无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供水;
2.当建筑物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供水;
3.构筑物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串联或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供水。
(三)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的规范要求:
1.宜采用的供水方式: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转输水箱用途与容积: 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3,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3.转输水箱溢流管的连接:
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4.水泵直接串联是的可靠性: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顺序启动;
5.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的安全措施: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四)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的规定要求:
1.消防给水所采用的减压阀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2.减压阀应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且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段内,并校核在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70%;
3.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个减压阀组;
4.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5.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1.20MPa 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6.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
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
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0.40MPa;
7. 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安全,且不应影响系统的供水安全性。
(五)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6.2.5) :
1.减压水箱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3.8 条、第4.3.9 条和第5.2.5 条、5.2.6 条第2 款的有关规定;
2.减压水箱布置和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2.6 条第3 款至第11 款的有关规定;
3.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且宜分为两格;
4.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6.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