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物价调整与工程进度关系
自2017年5月起至今全国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频繁,涨幅超过承包单位能承受的风险,即使是政府总价合同,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主要材料价格允许调整的政策,但对造价咨询单位不增加报酬而增加工作量。
物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调整要依据工程进度,而工程进度的确定审计委托方(如审计局)也没有明确规定,审核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掌握,在审计局主持的专家会上作合理解释。确定工程进度就首先确定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
确定计划工期主要有依据以下资料:
1. 总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节点工期(如有)
2.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工程总工期计划
3. 开工令
有的承包单位由于开工前期准备不足,造成基础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承包单位为此调整总工期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批准。
基础工程钢筋和商品混凝土用量都很大,在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允许上调时,承包单位以调整后总工期计划为开工依据,审核人员认为监理单位批准的承包单位报送的整后总工期计划,是在满足合同总工期的保证条件下,基于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工艺条件而批准,依据相关规定监理单位无权免除或减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不是说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要负责任,而是总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监理人员有无提醒。
确定各部位实际完成时间主要依据有:
◆各部位隐蔽工程记录
◆分部分项质量评定表
◆承包单位施工日记
◆监理单位旁站记录
◆承包单位每月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完成产值报表
◆混凝土、水泥砂浆试块试压报告
◆商品混凝土合格证
◆其他资料
在以上资料中,审核人员认为混凝土、水泥砂浆试压报告和商品混凝土合格证中混凝土试压报告可信度最高,以此确定实际完工日期。
在实际审查中经常发现隐蔽工程记录日期在混凝土、水泥砂浆试块成模时间后的错误,就是混凝土浇筑完后,再来隐蔽工程验收。
虽然相差几天,但是上月底和下月初两个月材料信息价格波动也很大,承包单位只会采用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信息,提高索赔费用,为此审计局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对监理单位不负责任提出批评或警告建议。
审核人员们监理人员是否也做过,或没有注意这些细节。
依据可调单价(或总价)合同约定物价涨跌超过约定范围、幅度就要调整价格,调整原则为: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人工的发布价和材料市场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人工的发布价和材料市场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总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02 物价调整调整与工程款支付关系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有发包单位(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不能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按工期进度支付工程款,承包单位工程施工进度也没有满足工期要求,期间发生材料市场价格涨价,造价管理部门下发人工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文件要求在建工程调整价格。
在审计资料中一般有发承包双方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即使有索赔报告也是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的附件,没有各方签字,建议总监工程师签这类索赔报告要慎重。
03 情况属实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在审核工程变更中,经常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各种报告意见栏中签署情况属实,承包单位以此作为工程价款调整依据。
在实际审核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审核部门认为情况属实是相关部门证明这个工程变更是客观存在,内容是承包完成的,但相关部门并没有明确同意支付这项工程款,要求承包单位完善补充,承包单位很难做得到,审计部门只能依据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作认定,一般情况很难通过审核;
另一种是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主,由于工程部和预算部门相互制约,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都要求工程部和预算部门有明确书面意见,也就是给予结算还是不给结算。
04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之区别
在报审工程竣工结算时,习惯都称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是两种报告,以后在使用中注意。
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规定
3.4.9工程结算分为期中结算、中止结算和竣工结算。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度结算。中止结算是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3.4.10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工程结算的成果文件称为工程结算书。
2.1.26竣工决算
以实物数量和货币形式,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的总投资、投资效果、新增资产价值及财务状况进行的综合测算和分析。
竣工决算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竣工结算是竣工决算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