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暖通施工图审查要点及常见问题

一、计算书

1、未提供完整的空调系统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或只提供计算结果。

2、未以负荷计算为依据进行空调设备的选择,致使设备选型错误。

3、采暖空调水系统未计算或只计算最不利环路的水力平衡,未进行各并联环路的水力平衡计算。

4、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与建筑专业不一致,有的甚至超过限值。

5、计算书缺三审签字、单位盖章,不符合《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文件编制要求》市规发[2008]112号文的规定。

二、节能判定资料

1、暖通系统节能判定表(居住建筑节 能标准表A-4)的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错误,个别高层经适房高达78w/㎡(普通居住建筑一般不超过32w/㎡)。

2、未提交SCOP计算书

3、未提交空调系统节能判定表(DB11/687-2009附录D)。

三、设计说明

1、无节能设计专门条款,不符合市规发[2008]112号文的规定。

2、节能设计不写本专业的节能设计内容,只写建筑专业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窗墙比等。

3、室内采暖系统采用非镀锌或冷镀锌管,不符合《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京建发[2010]326号文的规定。

4、水管保温作法混乱:公建采用居住标准的;居住建筑采用公建标准的;采用标准图的;居住标准注明适用室外条件等。

5、室内设计参数与计算书取值不一致,室内设计参数不是定值而是范围值。

四、设备表

1、制冷设备未标注COP值要求或COP值超过限值。

2、热回收装置未标注交换效率的要求,未计算能量回收系统净能量回收效率并符合DB11/687-2009。

3、制冷设备总装机容量大于计算负荷综合最大值10%以上,个别项目大于50%。

五、节能设计

1、全空气空调系统最大新风比,单风机系统与排风系统不匹配。

2、散热器恒温阀的设置

⑴ 公建节能标准不是强条,《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是强条。

⑵ 居住建筑未按规定标出高阻或低阻、三通或两通。

3、居住建筑的热计量

⑴ 楼栋表为商业结算点,楼栋表必须设。

⑵ 四种用户热分摊方法(散热器热分配法、流量温度法、通断时间面积法、户用热量表法)。

⑶ 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的居住建筑,散热器采暖系统可不设散热器恒温阀。

4、集中冷热源站房的进出口计量GB50189-2005。

六、防排烟设计

1、自然排烟

⑴ 可开启外窗面积不满足规范规定(可开启外窗面积不等于外窗面积)。

⑵ 排烟口距最远点大于30m《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1-623-2006第3.2.5条)。

⑶ 利用外门作为排烟口不符合DBJ01-623-2006第3.2.6条。

2、机械排烟

⑴ 排烟口距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的距离小于1.5m。GB50016-2006第9.4.6条、GB50045-95(2005年版)第8.4.4条。

3、加压送风

⑴ 地上、地下共用防烟楼梯间设一个加压送风系统。GB50045-95(2005年版)第6.2.8条、[京]消审(2002)第3-136号(由于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进行了防火分隔,其正压送风系统应分别设置,以确保送风量分配均衡)。

⑵ 加压送风系统采用280℃防火阀。(GB50098-98为280℃,GB50098-2009改为70℃,北京市技术细则为280℃,GB50016-2006为70℃)。

⑶ 纤维增强硅酸盐防火板(火克板)的利用。

4、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⑴ 通风空调系统横向设置,GB50016-2006宜GB50045-95(2005年版)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⑵ 风管穿重要房间隔墙楼板设防火阀。《建规》重要房间指:重要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贵重物品间,《高规》重要房间指:上述四类外加易燃物质试验室、储存量较大的可燃特品库,《人防防火》规定设有防火门的房间GB50098-2009第6.7.6条2款(便于操作)。

七、人防工程设计

1、只按掩蔽人数确定人员掩蔽部滤毒风量,未考虑室内超压所需风量,GB50038-2005第5.2.7条。

2、按平时送风量校核防爆活门门扇全开时风速小于10m/s。

八、其它

1、政策性用房采用单元式壁挂炉作为采暖热源不符合《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京建科教[2008]626号文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应采用集中供热方式。

2、采用气体灭火房间的通风系统未设灭火时风管或风口关闭措施《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9条(强条)。

3、采暖空调水系统管道热膨胀的位移超过允许的最大位移(40㎜或20㎜)。全国技术措施第2.4.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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