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水平与高质量的工程变更管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工程合同顺利实施与履行的基础与保证。表面上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由于工程量清单单价清楚、具体,很多人认为造价控制亦相对简单与规范,但殊不知有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去把握,因为工程清单模式下工程变更的处理已不是定额计价模式下进行变更费用按计价时的定额标准简单的加加减减的算术问题,它常常引起合同双方对增减项目及费用合理性的争执,处理不好不但会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更严重的是可能会由此而引起合同双方合同方面的争执,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我们更应重视工程变更对工程造管理的影响,加强工程变更的研究与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的专业解释,工程变更可能来自许多方面,或建设单位的原因、或承包商的原因、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工程变更经分析归纳其定义与分类一般包括如下几方面: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从上述定义及内容可知,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工程变更几乎完全是不可避免的。就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而言,建设单位总力图让变更规模在保证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以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而作为承包人,由于变更工程总会或多或少地打乱其原来的进度计划,给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带来程度不同的困难,所以总是希望以此为由向建设单位索要比变更工程实际费用大得多的金额,以获取较高的额外利润。因此对工程变更造价的处理往往成为合同双方争论的焦点和监理工程师处理合同纠纷的难点。根据以往的经验与教训,合同双方及合同的监理单位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及严格合同管理的原则,运用灵活的方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变更的计价一般情况作了必要的说明与规定,但并不全面。
根据笔者的经验及理解,下面作了几点归纳与补充,供广大工程建设造价及合同管理人员参考:
一、工程变更计价的一般方法与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已有的单价执行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类似的单价经换算后确定
(3)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一起协商单价,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确定或按合同规定按争议的规定解决
(4)当工程变更规模超过合同规定的某一范围时,则单价或合同价格应予以调整
(5)如果监理工程认为有必要和可取,对变更工程也可以采取计日工的方法进行
上述第(1)条和第(2)条在处理工程变更费用中经常用到,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第(4)条在实际使用中要慎重处理,因为如果合同条件中并未就工程范围超范围后如何调整单价的具体规定与模式,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甚至有可能使工程造价管理失控,即如果合同中的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变更后的金额超合同总价的2%(参考值),而且该项目的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的15%(参考值)时才考虑价格调整,实践证明,单项工程变更后采用双控指标是十分必要的。第(5)条应尽量避免使用或不使用。因为通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学习知道种类单一而价格普遍较高的计日工,是不适用于种类繁杂而难易程度不定的变更工程的。
二、不平衡报价情况下工程变更的计价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于常规的平衡报价而言的,它是指在总的标价固定不变这一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此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平衡报价的实质是将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分别作为工期时间和分项工程数量的函数,即在报价时经过分析,有意识地预先对时间参数与验工计价的回收款项作出对承包商有利的不平衡分配,从而使承包商尽快回收工程款并增加流动资金,同时获得可观的额外收入。
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总力图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或争取获得更大的额外利润,而建设单位则会力图减少不平衡报价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双方都会不约而同地利用工程变更来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机会,造成工程变更的管理更加困难与复杂。常常大家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某一项目单价偏高时建设单位往往会对这一项目内容作出更改甚至取消这一项目的施工;当某一项目单价偏低时承包商往往会以无法取得所需的材料或其它理由要求对这一项目内容作出更改,甚至退回这一项目的施工。
处理这样的问题,长期以来都是造价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深感棘手的难题。一般规定适用于合同单价比较合理的正常情况,如果承包单位投标时采用了不平衡报价且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又未对明显不平衡的单价进行调整,则可参照如下方式处理:
(1)若项目合同单价较高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减少此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则双方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扣减此项目单价及总价,或承包商亦有权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2)若项目合同单价较低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增加此工程量,则双方应协商对增加部分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计算合同总价,除非工程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认为此部分为新增加的工程内容拒绝施工或索赔;
(3)若项目合同单价较高且设计或清单错漏又不得不增加此工程量,则双方应按双控的标准重新计算增加部分的单价及总价;
(4)若项目合同单价较低承包商故意以市场、材料、工艺等借口要求减少此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则建设单位有权按另行分包的单价或总价扣减此项目单价及总价;
(5)当上述原则在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现象时,合同双方及工程监理工程师均应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应以工程建设的大局为重,友好协商,避免采取过激或违背合同精神的行为。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将总造价原则上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三、单价分析对工程变更计价处理的重要作用与意义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一般是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的,一般包括多项工程内容,且当工程实际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可组合主要内容不同时,可组合的主要内容可作调整,因此对一个具体工程而言,工程量清单单价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特有的。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变更的可能仅仅只是其中内容的一部分,由于清单单价不能清楚的反映每一具体工作内容的费用价值,因此对部分内容变更导致清单单价的重新确定缺少了参照的依据,给工程变更费用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了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们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将允许变更的内容与方式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范投标报价行为,对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单价进行详细的单价分析,为工程变更单价的合理确定提供合理的对比依据(包括消耗量、标准、价格、管理费率及利润等)。
进行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可以避免或减少不平衡报价现象的发生,降低工程变更管理的难度,因此建设单位及招标机构在招标时就应认真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清单中对项目内容进行详细的描述与说明,对投标单位的清单单价的进行详细分析,确定合理的合同单价,为以后工程变更的管理和合同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承包商而言则可为以后工程投标报价提供经验、为成本控制提供依据。
四、工程变更的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系统工作,为保证工程变更计价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除应遵循上述计价原则与方法外,还应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关注工程变更在工程清单计价模式下对工程造价及合同的影响,努力提高我们工程清单计价的造价及合同管理水平。
1、建设单位或承包商提出设计变更,应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3、监理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时,应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等作出评估。
4、监理单位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工期、质量等方面同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协商或促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协商并达成一致。
5、工程变更在监理单位签发变更指令之前,承包商不得实施。未经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得予以计量。
总之:工程变更的管理不应在出现变更后才进行,而应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合同条款的拟定,工程施工及结算过程中长期不间断的进行,只有采用科学的方法,本着合同优先,公平、合理,兼顾工程综合效益的原则,才能做好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变更计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