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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工程造价控制分析

加强对现场民建队的行为控制通过制订与民建队的施工合同,来约束民建队在施工中的行为。通过施工前与民建队的协商和民建队对自己承包部分的总体或单项工程进行的报价,来控制民建队费用的总体支出。民建队的现场行为不仅涉及承发包双方,还与业主、设计院、监理、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相关单位等有关各方密切相关,订立合同是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通过对民建队主体行为的控制,是最有效、最方便地实现现场人工费管理控制的目标。要达到工程造价真正意义上的动态有效控制,最有效的方法是引入施工承发包行为导向控制。我们不防效仿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各投标单位的自主报价与承诺自己的责任范围。一份好的合同可以最有效地调整、调节合同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改变山西省市政施工中求效益、保工期、轻质量、轻管理的不良状况,使得在施工阶段的动态成本得到有效地控制。同时做到发包方降低工程成本增加合理利润,承包方减少不必要的管理、重复耗费,目标明确、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施工承包的利润率。要达到以上目的,涉及的方面是较多的。

但就合同控制及合同的管理来说,除对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的认识之外,存在缺陷较多的是:①对工程签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比较模糊、处理茫然;②对口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合同约定条款比较随意,没有形成完整无缺的严密体系;③履约保证条款虽然大多上了合同,但往往缺乏可操作性,诚信度普遍尚较差。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对施工承发包的行为进行控制,从而使工程造价的控制节点前移。施工承发包等行为的控制涉及方方面面,工程各方的责任行为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不论何种条件状况下,不论是谁的过错责任引起的,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各方都应当采取合理的行为处置工程施工中的有关事宜。对于最多矛盾的民建队结算事宜,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中标价的清单化,最好在合同中以施工范围总价或人工总分比,或单项单价的形式注明在合同中。以及明确注明在施工中发生的签证与变更部分的计量、计价处理方式。可以大幅地约束民建队在施工中发生的重复、不必要的费用。

市政工程,造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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