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对比分析

依照中价协[2017]45号文《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本文简称新规程)已在2017年12月1日颁布实施。新规程系基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本文简称原规程)修编,旨在突出可操作性,具体化实施内容和要求,用于检查、评判造价咨询成果,规范造价咨询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作为编写组成员之一,作者现就新规程的编制构思、与原规程比较、整体构架以及要点内容藉本文进行初步解读。请注意本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供造价咨询行业人员参考。

一新老规程对比

修订后的《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包含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附表及条文说明章节,与原规程对比如下:

二新旧规程架构对比及说明

三新规程编制要点

新规程在已实施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国家标准GB/T 51095-2015)规范下,对比原规程进行修编,突出可操作性,具体化实施内容和要求,可用于检查、评判造价咨询成果,规范造价咨询行为,编制要点如下:

1、涉及已出版实施的专项规程,如《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15)、《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 GC2-2015)、《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仅提及要求不详加展开。

2、贯彻动态、全方位、全过程的理念,其中,

(1) 动态是在概算、预算等节点控制基础上连续的控制,并对控制目标进行完善、补充、修正;

(2) 全方位是对于各专业、各子项的全局控制;

(3) 全过程是在确定的控制目标下,进行全责任、全方位的控制,突出咨询单位在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的单一责任和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例如新规程中:

第3.1.3条: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对合同中涉及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价、竣工结算等服务内容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造价控制。

第3.1.4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关注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以设计概算不突破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和结算不突破设计概算为原则对工程造价实施全方位控制。若发生偏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并建议相应控制措施。

3、贯彻事前、事中、事后 的理念:事前指投资发生前,以前期(设计)阶段为主;事中指投资发生时,以项目实施(施工)阶段为主;事后指投资发生后,以项目实施(施工)及竣工结算阶段为主。

4、针对《规范》中引入的方案比选、优化设计、价值工程分析、限额设计报告、投资计划书等,明确具体编制方法。

四主要条款解读

1 总则

1.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树立以工程成本动态控制、价值创造为核心的咨询服务理念,发挥造价管控在项目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在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竣工的不同阶段,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项目具体要求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解读: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核心:一是工程成本动态控制,二是价值创造。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应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范围、成果文件表现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解读: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既是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又充分保护双方尤其是咨询单位的合法权益。

2 术语

术语:全过程造价咨询、全方位造价控制、合同管理、招标策划、价值工程、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经济比选、全寿命周期成本、期中结算

在术语章节中列出上述术语对应新规程新增合同管理、招标策划、价值工程、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经济比选、全寿命周期成本、期中结算等着重描写的内容。其中,对于全过程造价咨询、全方位造价控制首次具体解释:强调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合同管理为手段,对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各个环节进行计价,建立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参与的造价确定与协同管控机制。

3 基本规定

3.1.3 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对合同中涉及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价、竣工结算等服务内容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造价控制。

解读:第2章术语中,对于全过程造价咨询、全方位造价控制明确了具体解释。强调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合同管理为手段,对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各个环节进行计价,建立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参与的造价确定与协同管控机制。对应新规程各阶段的内容新增合同管理、招标策划、价值工程、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经济比选、全寿命周期成本、期中结算等新规程着重描写的内容。

全过程造价控制指在已定的投资控制目标下实施一体化控制,强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单一责任制,即由造价咨询单位协助委托方建立投资控制目标,并关注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偏离情况,若发生偏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并建议相应控制措施。如果造价咨询单位在中间阶段介入项目,则应对于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估算、概算或预算文本进行复核,并向委托人反馈相关问题并建议相应控制措施,在专业范围内承担责任。全方位造价控制指对于建筑项目各专业、各分项、全寿命周期实施全局性控制。

3.3.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各类成果文件应由编制人编制,并应由审核人和审定人复核:

1、编制人应对所收集的工程计量、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适用性负责,并按合同要求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整理工作过程文件。

2、审核人应审核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合规性;审核编制人使用工程计量、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适用性,并对编制人的工作成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和复核,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作过程文件。

3、审定人应审定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合规性;审定编制人及审核人所使用工程计量、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全面性、真实性和适用性,并依据工程经济指标进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分析,对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整体控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结合企业的管理模式、咨询业务的特点,建立起三级管理、二级校核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加强流程控制、企业标准等措施来确保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如表1所列。

3.3.4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如委托人对质量标准要求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最低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如委托人对质量标准要求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则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也为避免了咨询合同双方因服务标准引起争议,例如计量精度问题。

3.4 风险管理(内容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管理包含内部风险管理和项目风险管理,包括对于专业服务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企业内部管理风险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企业情况综合评估以判断是否承接相关业务。

项目风险管理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配合委托人参与建设项目造价确定与控制与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管理,分析建设项目各阶段可能存在的影响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提出可采取的针对性、合理性措施和建议。重点关注合同文件、建设条件、人工及设备材料价格、质量、进度、施工措施、汇率、自然灾害等风险因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于已经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事件进行分析与评估,为处理风险事件、工程索赔等问题提出合理建议,降低风险损失,避免风险而带来的损失扩大,可见项目风险管理要求更强调对于风险的预控。

新规程更强调内部风险管理:在国内大部分地区尚未有职业保险、行业积极推行合伙制和终身责任制的背景情况下,控制专业服务风险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服务质量控制的同时,对于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人员综合素质重点把控。

3.5.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管理对象包括工程造价数据库管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工具软件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利用计算机及互联网通讯技术将信息管理贯穿造价咨询服务全过程。

在BIM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日趋完善、大数据时代全面开启的时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临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信息数据的竞争。未来将是大数据引领下的智慧科技时代,传统造价咨询行业的工作方式面临改革。借助数据平台及信息技术整合成本资源,是提升企业乃至行业整体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

3.7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3.7.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协助委托人采用适当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体系以实施全面合同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有序进行。全面合同管理应做到:

1、建立标准合同管理程序;

2、明确合同相关各方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3、明确合同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事项的管理流程与时限等。

合同体系的建立是合同管理的根本。实施全面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先应建议并协助委托方建立或完善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体系,包括建立标准合同管理程序、明确合同相关各方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以及明确合同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事项的管理流程与时限等,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率。

3.7.2 承担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协助委托人进行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前的管理与合同签订后的管理。

合同签订前的管理与合同签订后的管理内容如图1所示

其中,招标策划、合同交底、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履约过程动态管理、合同终止管理是新规程新增或强调的内容。

?3.7.3 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前的合同管理包括:招标策划、招标文件的拟定与审核、评标标准的制定、招标答疑、合同条款的拟定与审核、完善合同补充条款、以及合同组卷与签订,其中:

1 、招标策划的相关要求如下:

(1) 招标策划的内容包括:

(a) 发承包模式的选择;

(b) 标段划分;

(c) 总承包与专业分包之间、各专业分包之间、各标段之间发承包范围的界定;

(d) 拟采用的合同形式和合同范本。

(2) 招标策划应考虑项目的类型、规模及复杂程度、进度要求、建设单位的参与程度、市场竞争状况、相关风险等因素。

(3) 招标策划应在项目发承包阶段开始之前完成。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期长、对于社会经济影响深远的项目,宜从项目决策阶段开始。

(4) 招标策划应遵循有利于充分竞争、控制造价、满足项目建设进度要求以及招投标工作顺利有序的原则进行。

2、 招标文件拟定与审核、合同条款拟定的相关要求如下:

(1) 根据项目的投资性质和特点,优先采用现行国家或行业推荐的合同范本或其他标准合同文本。

(2) 拟定与审核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明确:

(a) 合同采用的计价方式;

(b) 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方式;

(c) 工程计量与支付的方式;

(d) 合同各方应承担的计价风险及超出约定的价款调整方式;

(e) 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的程序;

(f)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3) 根据合同形式和合同范本编写专用合同条款、明确计价方式及风险分担方式,明确合同范围及工程界面。

(4) 根据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及其占总造价的比重、品牌与品质及价格的关联度、招标人的管理协调能力,综合考虑造价、工期及质量因素,向委托人建议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方式。

招标策划指对招标活动事先的计划和准备,是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条规定了招标策划的内容、应考虑因素、完成时点、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项目特点、开发主体特征、管理要求等进行招标策划。招标策划的结论可能不唯一,每种招标策划方案均有其优缺点,应选择相对最合理的招标策划方案。笔者将新规程关于招标策划的内容汇总如表2所示。

3.7.4 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交底、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履约过程动态管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管理,其中:

1 、合同交底应以书面与口头结合的形式,对于影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相关权限等内容进行交底,包括:合同名称、合同价格、计价方式、调价依据及方式、支付方式、合同范围与工程界面、合同工期、合同开始时间、质量标准、主要违约责任、合同相关单位及其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关于项目的管理构架、管理制度及相关授权、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关键环节等,其中:

(1) 合同工期包括:工期顺延条件、工期奖罚等;

(2) 支付方式包括:支付节点和支付周期、申请和审核时间、代扣款(如水电费等)方式、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预付款的支付、履约保证形式、发票要求;

(3) 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关键环节包括: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竣工结算的相关流程及要求。

2、 建立合同执行定期检查和沟通机制,检查合同的执行和落实情况,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及时掌握影响造价及工期的相关信息,对合同履约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工程造价索赔和工期索赔应依据合同进行评估并将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3 、当工程合同终止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协助委托人进行合同终止谈判并进行终止结算。

?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交底、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履约过程动态管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管理,其中合同交底与终止管理是本次新增内容;合同履约过程动态管理是重点更新的内容。其中:

① 合同交底是为了将合同精神贯彻给相关各方,防止相关方因对合同不熟悉,不理解而违约,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条明确了合同交底的形式和基本内容。

② 终止管理是工程实施阶段由于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所进行的管理行为。属于新规程新增的内容,也是完善针对不同情况所做的规程修订。

③ 对合同履约情况实施动态管理贯彻动态、全方位、全过程理念的体现。

?4.2.2 方案经济比选应结合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寿命、项目性质等要素,运用价值工程、全寿命周期成本等方法进行分析,提出优选方案及改进建议,其中:

1 、对使用功能单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设计寿命基本相同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工程造价或工程造价指标较低的方案,根据建设项目的构成分析各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指标,提出优选方案以及改进建议;

2 、对使用功能单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设计寿命不同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综合评价一次性建设投资和项目运营过程中的费用,进行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总费用比选,提出优选方案以及改进建议;

3、 对经营性建设项目,应分析技术的先进性与经济的合理性,在满足设计功能和技术先进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能力,以及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等财务评价指标,综合确定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进行优劣分析,提出优选方案以及改进建议;

4 、当运用价值工程方法对不同方案的功能和成本进行分析时,应综合选取价值系数较高的方案,并对降低的冗余功能和成本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5 、应兼顾项目近期与远期的功能要求和建设规模,实现项目可持续发展。

?方案经济比选是全过程咨询在项目决策阶段工作价值的重要体现。本条规定了方案经济比选应考虑的要素、方法以及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具体比选方式。本条抓住五个要素、二种方法、三种类型,具体参考图2:

5.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可根据委托要求,采用合理有效的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对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设计进行多方案经济比选,提交优化设计造价咨询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 、对于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设计的多方案经济比选,应将技术与经济相结合,配合委托人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采用统一的技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全面对比分析。

2 、在进行多方案经济比选、编写优化设计造价咨询报告时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可参考借鉴类似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提出的优化设计建议应切实可行并得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认可。

3 、设计方案经济比选分析的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价值指标,即工程项目功能指标;

(2) 反映创造使用价值所消耗的社会劳动消耗量指标;

(3) 主要价格指标;

(4) 其他指标。

4 、对于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设计的多方案经济比选宜采用价值工程和全寿命周期成本分析方法。

优化设计是设计阶段造价咨询的重要工作,是本次修编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着重要求的内容。从具体要求上突出:

① 全面对比:采用统一的技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② 充分沟通: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并经过认可,以确保优化设计建议的可实施性和有效性;

③ 完善的指标体系:包括价值指标、社会劳动消耗量指标、价格指标以及其他指标,不再局限于其中某项指标;

④方法上:采用价值工程和全寿命周期成本分析方法。

6.2.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最高投标限价与对应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或单位工程概算进行对比,出现实质性偏差时应告知委托人进行相应调整。

本条为落实规程第3.1.3和3.1.4条所述全过程、全方位造价控制,以及出现实质性偏差时的告知义务,同时应注意最高投标限价和预算价的关系。

7.1.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发承包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其中编制建安工程费用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与计划工期和工程款的支付周期及支付节点、竣工结算款支付节点相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格式可参照新规程附录表A.0.1和表A.0.2。

发承包合同、项目实施计划是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依据,附录表A.0.1和表A.0.2以合同序列编制。

7.1.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由粗到细、由近期及远期、逐期调整的原则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具体步骤与方法如下:

1、 对比与设计阶段编制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是否存在较大偏差,如是则应分析原因并向委托人提出相关建议;

2 、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并结合已签署的发承包合同适时调整更新。对尚未签署的发承包合同可参照项目概算或目标成本编制;

3 、当期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中,对于可相对准确预期的近期(如三个月之内)资金流可采用较短的计算周期(如按月度)为单位;对于中远期(如三个月之后)的资金流可适当增加计算周期(如季度或半年度)为单位;

4、 对于经批准的概算或目标成本占比较大的发承包合同,当合同金额与目标成本发生较大偏差时,应实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随着项目的推进按照动态调整。本条明确了编制原则、具体步骤与方法。

① 对比实施阶段与设计阶段编制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是否存在较大偏差,为落实全过程、全方位造价控制,以及出现实质性偏差时的告知义务。

② 实施阶段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结合已签署的发承包合同适时调整更新,尚未签署的发承包合同可参照项目概算或目标成本编制,以保证完整性与系统性。

③ 当期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宜区分近期和中远期,采用不同的计算周期(如按月度)为单位。计算周期可以参考项目的资金使用密度、项目规模和建设单位的其他相关要求确定。

④ 当合同金额与目标成本发生较大偏差时应实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以更迅速的反映成本变动情况。笔者建议在执行本条第4项时应注意重在及时反馈、澄清内容和原因,并采取有效过程控制措施:对于造价的控制仍应着重于事前,如在设计阶段通过价值工程分析和优化设计控制造价。

7.4.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确认前,对其可能引起的费用变化提出建议,并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有效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进行审核,计算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引起的造价变化,并计入当期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变更、工程签证认为签署不明或有疑义时,可要求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予以澄清。

解读:在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确认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除了见证、审核、计量、计价工作之外,还应依托专业对于可能引起的费用变化进行预判,协调项目相关各方澄清签署不明或存在疑义的内容,发挥主动控制的作用。

7.5.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于工程实施阶段期中结算审核,应包括: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结算审核,以及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或规模较大的分部工程或标段工程完成后的结算审核。

期中结算是新规程的新增内容,包含二层意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注意区分不同的工作目的:

① 对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确认:即承包双方按合同付款周期的约定,对已完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确认;

② 对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结算节点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分部工程或标段工程完成后工程价款的调整和确认。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期中结算成果,除变更或返修工程外,应作为终止结算或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的组成部分,无需再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7.5.4 合同终止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应按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其编制与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发承包双方确认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发承包双方确认已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及其他项目费用;

2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补偿费用、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等费用;

3、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索赔费用;

4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因市场物价变化引起的工程人工、材料、设备价格进行调整的费用;

5、 按照经批准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已进入现场的工程材料设备费用,以及根据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6 、现场已发生的管理人员、机械费用及临时设施费用;

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终止违约赔偿或补偿费用,包括其他承包人及相关关联方的费用;

8 、规费和税金。

终止结算也是新规程的新增内容,主要针对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而终止时,对工程终止时已完成工程价款的调整和确认。终止的原因包括违约和不可抗力。结算时应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约定。本条列出了终止结算所应包含的内容以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于这类结算的进行。

7.6.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进行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并应提交动态管理咨询报告,相关表式可参照附录表F.0.1《工程造价动态管理与控制表》。

动态管理咨询报告是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书面体现,在实施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发挥主动控制的作用,参见第7.4.2条及其解读。

7.6.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项目各参与方进行联系与沟通,并应动态掌握影响项目工程造价变化的信息情况。对于可能发生的重大工程变更应及时做出对工程造价影响的预测,并应将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

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效果,更多建立在本条所述与项目各参与方进行联系与沟通基础上。通过沟通造价人员可以掌握影响项目工程造价变化所需信息、预测导致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并告知委托人,以起到主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目的。?8.2.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应建议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并应据实进行调整;如未能取得书面澄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进行判断,并就相关问题写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在工程项目结算编制的过程中,造价咨询人员往往会遇到图纸、签证等结算资料不完善的情况,而同时结算工作又受限于时限要求。因此,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与事实不符情况,应建议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如未能取得书面澄清,则应根据自身的专业判断将相关问题写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尽到告知义务,减小自身的执业风险。

8.2.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提议以竣工结算审核专题会议的方式,就合同未明确或未约定的事宜、相关缺陷的弥补方式、需要澄清的疑问、审核过程中需明确以及进一步约定的事宜,组织合同相关各方进行协商,解决竣工结算审核中的分歧或争议。竣工结算审核专题会议纪要经相关各方签署之后可作为结算依据。

竣工结算审核专题会议是推进竣工结算进程、提高结算沟通效率、减少结算争议、完善结算资料、的有效手段。在参加竣工结算审核专题会议的人员获得授权作为本单位全权代表,对会议议题有决策权、对会议协商结果有确认权的前提下,会议纪要经相关各方签署之后可作为结算依据。

新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