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工期和合同开工日期到合同竣工日期的时间天数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中合同文件前后约定不一致的解释方法,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合同工期及开工日期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以合同协议书中的工期和开工日期推算竣工日期,进而确定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约。
2、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3、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为什么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之所以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其中主要原因有两个:(1)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行业是依据专业人员的智慧、经验提供咨询建议,进而为委托人创造经济效益的行业。这里,人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咨询成果的优劣,从而决定其咨询成果对委托人贡献的大小。(2)工程设计、监理,特别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过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行业,不宜以价格高低确定咨询人。《价格法》规定,收费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价三种形式。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其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即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但绝对不允许超出这个范围,否则视为恶意竞争,违反《价格法》。所以咨询类项目招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4、某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正式报送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备案前,为了缩短采购时间,招标人先行在某省日报上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所以招标人除在一些需要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5、 某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A、B两个投标公司都参加了一个标包的电梯设备采购,A、B两个公司是否能通过资格审查?
不能。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6、某企业报价时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是否判为废标?
不应判为废标。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不影响标书的有效性,可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
7、A、B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A企业投标报价高于B企业,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
不合法。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应任意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
8、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不能。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只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认定为废标。
9、某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10、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经审查发现中标人所选择的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于是指定另一家公司作为A单位的分包单位。该做法是否合理?
不合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11、某招标文件规定: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 该规定是否正确?
错误之处: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该联合体的牵头人订立合同。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2、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该投标人重新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招标人能否受理?
应该受理。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就应当受理。
13、某工程开标时,由公证处有关人员 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该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仅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4、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评标委员会通过举手表决,超过2/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重新发放空白表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提供了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此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某个、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均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独立评审的职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15、某市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监理招标在国家及地方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其招标文件中有一条关于 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规定 。这种规定是否违规?
违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16、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组织两台高速复印机采购,为便于采购人选择,询价文件按照一般复印机标准提出了技术标准要求。在组织询价评审时,5家供应商提供复印机的质量、性能均满足询价文件关于一般复印机的要求,但普通复印机与高速复印机价格差异大,采购人决定按高速复印机统一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再次报价。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
1) 按一般复印机标准编制询价文件不妥,因为本次采购的复印机为高速复印机;
2) 组织供应商二次报价不妥,因为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是一次性的。
17、1亿总投资的监理招标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能代理吗?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即可以代理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工程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在此限额之上的,无资格代理。
18、有一个地下人防通道招标项目:建筑面积:19800平方米,跨度24米,高度7.8米,如何确定施工企业资质?
如果采用大开挖工艺施工,建议选择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如果采用暗挖、盾构等工艺施工,建议选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19、建设部154号文件中提到的业绩,招标公司代理过的监理招标算不算业绩?
算招标代理业绩,但建设部154号令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的业绩金额,是指中标金额,如监理招标的中标金额为300万元,则只能计取300万的中标业绩。
20、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这些环节,哪些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再要约和承诺?
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属于承诺。
21、在实际操作时,竞争性谈判与询价方式采购的区别在哪里?
竞争性谈判允许二次报价,询价方式采购仅能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
22、合同谈判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所报的业绩是假的,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可以,并对其进行处罚。
23、发现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性评价指标打分有误怎么办?
可以依据评标标准,通过评标委员会主任或监督人督促其改正;如果其不整改应记录在案。
24、评标委员会解散前,招标人还应做哪些工作?
招标人应完成下述工作:
(1)检查评标报告是否完整、算术计算是否正确、签字是否齐全、修改处是否有小签等;
(2)将评标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资料、纸张、表格等统一收回;
(3)对评标保密事项做出进一步要求,发还通讯工具,宣布评标委员会解散等。
25、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时,是否可以继续评标?
可以。
是否继续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决定,均须做出结论性意见,完成评标报告。如果招标文件或招标过程中并无限制竞争的规定或做法造成投标很少甚至只有一个,只要报价合理,且符合要求也应对其评审并授予合同。
26、开标记录在评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
依据国内法规,开标记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仅需要就开标记录中记录的问题作为提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进行处理。
27、投标人已经通过了资格预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该投标人资格实际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可以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可以。依据12号令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8、投标函上仅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签字,没有加盖投标人印章,其投标是否无效?
按国内法规其投标有效,只有当投标函上既没有盖投标人印章,又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时方判为无效。
29、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一些含义不清的问题是否需要签字?
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需要澄清问题时不能签字,否则透露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需要加盖其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0、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否定招标文件中的某几个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添加评标标准?
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就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权力修改与制订评标标准。如果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均认为评标标准和方法制订的不符合法规,可以提出书面报告判定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依法招标。
31、开标现场是否可以直接判某个投标为无效标而不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
不可以。开标时不仅是开标人,任何人均没有权力评判投标是否有效。
32、某个投标人在一个项目投标中报出了两个报价,怎样唱标?
按照投标函(正本)唱标,直接唱出两个报价。
33、某工程建设项目发了两次招标公告,第一次仅2个企业报名。第二次有4个企业报名,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仅有2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呢?
如该项目属于必须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
34、投标人采用传真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是否可以接受?
不可以。因为满足不了法律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35、工程量清单是否可以在开标前7天发给投标人?
不可以,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应与招标文件一起发给投标人,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给投标人。
36、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可否参加国内招标项目的投标?
依据中国法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可以参加国内招标项目的投标,如果其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办事处不可以投标。
3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将4台电梯纳入到了总承包的承包范围,合计164万元人民币,是否可以直接采购?
不可以直接采购,它已经达到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依据法规,应由总承包的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38、国外设计企业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投标,是否允许其独立进行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仅允许其独立从事概念设计。其他设计内容须与国内设计企业联合后方可以开展工作。
39、房屋建筑等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
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不能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40、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不遵守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等规定?
下述两种情况可以不执行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出的规定:
(1)项目本身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
(2)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41、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想在报名企业外增加两家企业直接参加投标是否可以?
不允许。但如果是邀请招标,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再增加两家投标人。因为邀请招标时,邀请的对象由招标人确定,只要投标截止时间未到,招标人均可以增加邀请名单。
42、是否可以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资格预审通过名单或投标人名单?
不允许。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号令中明确规定抽签、摇号等方式为不合理方式。
43、招标人依据什么进行资格审查?
依据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其他条件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44、是否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满足招标项目的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资质条件完全一致,不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资质条件。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后要求更改资质条件,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45、招标公告发出后是否允许终止项目的招标?
不允许。国内法规规定,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人损失。来源:火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