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341法就是三个原则,四个关注,一个保险。
01三个原则
1、结算原则
这是一般首先要熟悉的内容,包括两方面,计量方法和计价模式。计量的方法主要是采用何种规则,清单计量规则还是定额法计算工程量,一般在合同专用条款计量与支付中会明确采用何种计量方法,计量是否需要签证等内容。如某项目合同计量与支付条款规定结算工程量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且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证认可。河道疏浚必须有监理旁站方可进行,否则施工不予认可,实际二审在办理结算中,工程量都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证认可,但在该项目监理日志中没有旁站记录,河道疏浚工程量就不予计量。
关于计价模式,在现行清单规范的指导下,一般都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模式,按照投标单价执行即可。2、变更签证原则
关于这一点,主要注意合同中何为变更,即那些情况称之为变更,变更的程序如何履行,以及变更的结算办法。一般的变更就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中规定的几条。结算办法也会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目前办理结算的难点在变更的程序上,一般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建设类型针对建设单位的变更要求也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定需要财政评审,有的地方要求项目归口单位进行确认,还有些地方要求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章认可。这些都是财政规范变更的手段,实际结算中往往会因为程序不到位而拖后结算办理的时间,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3、价格调整原则
合同中对价格的调整原则一般会有明确的约定。不外乎载明调整内容和如何调整,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02四个关注
1、关注人员履职情况
关于人员履职,主要关注两点,其一,人员的考勤情况,如某合同专用条款如此约定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出勤天数不应低于15天,否则,承包人应以当月缺勤人数和天数,按5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除。本条清晰明了,与工程价款一样。其二,人员更换一般合同会约定更换一次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需要承担多少费用,结算时检查是否项目经理前后签字是一人就是了。
2、关注水电气如何处理
不管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水电气费都是一本糊涂账。实际办理结算时如何处理,先看合同,后看实际情况。如某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水电费由施工单位承担,但是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又包含了水电费用,实际结算中就扣减了原合同中的水电费用。若合同没有约定,先询问是否需要双方签订关于水电的约定,建议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扣减软件内的水单费用,增加实际缴纳的水电费用。
3、关注工期延误
关于工期延误的处理,合同一般都有约定,这里提示一点,若合同只约定了工期延误对施工单位的惩罚,没有提前竣工给与奖励,谨慎扣减工期延误的费用。
4、关注审核费用如何处理
这里主要是很多合同约定了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的问题。若合同约定审减率超过一定比例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注意这个支付不是直接支付喲,从施工单位的结算价款中扣除就ok。实际上还是委托人支付审核费,这是合同关系问题,不允许出错,也不能出错。
03一个保险
保险费用的进与出。这里的进专指该费用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承担的问题,多数情况下,该费用应该有承包人自己承担,但是又以工程价款的方式转嫁给了发包人。这个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需要重点关注。然后是出,这个涉及实际操作,有些现场签证费用是可以走保险的,不需要业主支付。如材料的供应不及时导致的工期延误可以从材料运费险中扣除。我有一个同事就是专门做银行关于建设工程理赔的测算的,这就是出口。
当然,结算工作的办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