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投招标现状及存在问题探究

一、我国招投标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现阶段招标投标工作中,投标书分一般为技术标和商务标两大项,由于评标时间短,任务重,技术标中灵活打分的部分差别一般不大,能够引起评分差别的主要在商务标,即工程报价。虽然商务标现在又分为可竞争和不可竞争费用两部,但这两部分费用是按照国家的定额和取费制度进行计算的,在开标时,业主和投标方按照同一图纸、同一定额、取费标准及费率做出标底和投标报价,然后把标底和报价按一定方式整合得出评标标底,评商务标时,各投标方所作报价中最接近评标标底的一方商务标得分最高,最有可能中标。评标标底虽然对标底的作用有所弱化,但由于评标标底和标底一般比较接近,所以标底仍然是能否中标的重要因素。这种评标方式虽然可以防止投标企业形成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还可以防止中标企业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投资方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收,而现在的评标规则,在工期质量相同的条件下,即使是报价最低,也可能不中标,这明显不符合经济原则。

2.定额从测算、编制到颁布、使用,总是要相隔一段时间,定额价只体现了编制时的市场价格,滞后于市场的变化,它难以准确及时反映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价格随市场变化的情况。

3.现阶段的评标方法,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即使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成本低、报价最低,也不一定中标,这给这样的投标企业以极大的打击,同时给靠关系、凭运气中标的单位很大的生存空间,无形之中挫伤了投标企业的积极性,这显然有失公平。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而竞争的核心是价格的竞争。这种招投标方式不能完全体现出招投标的竞争性,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需要进行改革。

二、针对招投标存在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1.取消现行定额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国家颁布的定额只作为参考定额使用。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则计算,但价格是参考价格,业主和投标者可以自主定价。。

2.一些费率如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利润等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是由投标者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营现状来确定。

3.评标时为了充分体现价格竞争这一招标投标的核心,保障业主利益同时调动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并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应该采用低价竞标。

三、低价竞标的优点和面临的问题

分析低价竞标,它有以下优点:

1.因为是最低价中标,所以对于业主来说是大大节省了投资。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未来建设项目的所有者,及项目的责、权、利于一身。业主投资一个项目,往往面临众多竞争对手,业主只有用最小的投资建成项目,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淡化标底的作用,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一般不允许招标人做出标底,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泄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3.实行低价竞标,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激烈竞争,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干出最优工程,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最低价中标法操作简便,商务标中谁报价最低谁中标,大大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运行规律。

5.我国加入WTO,必然很多方面都要和国际惯例接轨,现在国际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其招标一般采用低价竞标,我国只有遵循国际惯例,才能立足于世界舞台。

最低价中标法有种种好处,但实行它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1.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这样才能保证投标单位做出的报价考虑全面,不至于在最低价中标后通过各种索赔使最终工程总造价增加,从而使最低价中标法变得没有意义

2.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还不配套,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有些建筑企业随意报价,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以最低价报出而中标,在施工阶段以其他方式找回自己在报价时的损失。

3.实行低价竞标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有些不具备完成重大或特殊工程的小型施工单位因为人员少或技术简单,成本低可以以最低价报价而中标,严格资格审查可以不给这些小型施工单位以可乘之机。

4.几十年来由于定额的法令性,人们习惯使用国家定额,目前大部分投标企业未建立企业定额,没有独立的估价信息,因此最低价报价不能真正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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