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投标乱象总结及对策探讨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避招标。 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找各种理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明招暗定。 对按规定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有的建设单位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一下形式上的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中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个别建设单位甚至在承包对象内定后,让其自找陪标队伍来做样子,应付管理部门。招投标成了这部分建设单位堵人口舌、掩人耳目的工具。

3 私招乱雇。 部分外资企业或国内私营企业,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4 倾向严重。 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它们一方面与自己的关系单位互相串通,针对关系单位的情况在招标公告中提出苛刻、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预审过程中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排除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另一方面,在制定评标方法上,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5 泄露标底。 工程标底在招投标工作中起着一定作用,它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举足轻重。正由于标底的重要作用,不少投标单位千方百计获取标底,少数标底编审人员经不住诱惑,泄露标底,在建筑市场内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6 贿赂评委。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投标书中的造价、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监理技术标、设计方案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却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对技术标的评价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于是一些投标单位不在提高施工水平、完善施工方案上下功夫,而与建设单位相互串通,贿赂评委,或让建设单位有意对评委施加影响,通过徇私舞弊的办法谋取中标。

7 盲目压价。 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的施工任务相对匮乏,从客上为压价造成有利条件。一些建设单位通过询价或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进行压价,而施工企业为了获取施工任务而竞相降价。这种片面压价的不良倾向,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招投标工作的声誉。

8 阴阳合同。 有些招标单位表面上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投标单位表面上平等竞争,但中标后,招投标双方将招投标承诺中的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材料、设备供应等合同内容抛置脑后,重新商议私下条款,另行签订所谓的附加合同,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甚至使建设、施工单位产生极大的意见分歧而对薄公堂,造成极坏的影响。

9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工作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思想认识有问题。一是一些单位领导法律意识不强,观念落后,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不了解,对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缺乏深度认识。认为只要自己不向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索取好处,招不招标没多大关系。有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认为自己单位的工程,自己就当然有权决定给谁做。因此,在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下,绞尽脑汁规避招标投标法律政策规定, 甚至违法犯罪。二是一些人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想通过招标投标活动为自己谋取一些私利,在明知不能为的情况下,不惜走险,殚精竭虑,实施违规招标活动。

2、法律制度不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业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

3、监督无序、不到位。《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但迄今为止,未见国务院出台有关这方面的规定。目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机构有招标投标办公室、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有时还造成真空地带,导致监管不力。比如在开标现场,对专家抽取、浮动系数抽取等工作,监察局认为是招标办的职责,招标办认为是监察局的事,而发改委则认为自己纯粹就是来见证开标过程的,不具体监督。诸如此类问题,也促成了招标投标工作的一些问题的产生。

三、措拖和对策

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减少和限制黑手、暗箱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严格执行并依法确定招标范围

按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应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该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无条件地实行招标。不仅工程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也应纳入招标范围。对不按照批准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2、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

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投标的审批中,应严格把关,控制邀请招标形式的审批,因为邀请招标招来的只能是招标人熟悉或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与招标人的关系可能较好或较密切,但在整个建筑市场上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企业。因此不是特殊工程,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批准邀请招标。多批公开招标,因为公开招标可以避免对优秀投标人的排斥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外来企业为了得到招标人的邀请,不得不寻找和利用各种关系,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人进行亲密接触,在此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

3、在施工期短、技术难度不高的项目上积极推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的总价承包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即作为中标侯选人。其中标价格作为总价签订合同,这个总价视为为实现和完成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部价格,不存在签证增加或减少的情况。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对价格因素进行评审,对其他因素作为参考条件,投标价格低是考虑中标的重要条件。中标价也是合同价,也是结算价。强有力地控制了工程成本和交易过程中的亲密接触以及不法行为等问题。

4、在评标过程中积极推行附加本评分法

所谓附加本评分法,就是不署名投标。投标总分一般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商务标,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工程报价。由于工程报价是在有公证人员在场的公开场合宣读的,投标人无法作弊。但技术标的评定弹性很大,只要评委乐意,他可以充分地展现他的倾向性。但假如在技术标中不显示投标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姓名,其投标文件由监督人秘密编号,各评委要评的投标人是谁,他自己无法知道,只能根据评分标准和评标办法如实进行打分,评委的倾向性就没有发挥的余地了。从而使评标工作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5、加大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

6、进一步加强专家库的建设

专家库的建设应认真履行每组抽取的专家包含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行业的人员,抽取时专家库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只能让业主抽取一次,不再重抽。因为重抽就给业主选择熟悉专家、听话专家创造了条件。这样就解决了我们行政主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又使行政部门的领导解脱出来。从根本上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7、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市场封锁和地域、行业主义不仅直接影响着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而且也影响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是保护落后。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和腐败现象,往往是在保护本地企业,维护本地利益的红帽子下滋生出来的。因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站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积极主动地克服地域、行业主义的倾向。

8、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

招标的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况且又是资金投放密集区。因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运作机制,尽可能地减少招投标工作中的漏洞,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9、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10、完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评标办法,科学的评标办法会对串标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在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上虽然存在有诸多的不良行为,但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对遏制这些不良行为仍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之新问题也就出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我们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具体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有效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形建筑市场,最大限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的环境,提高我国建筑市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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