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主体严格性、合同标的特殊性、合同履行长期性、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等特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从条件的拟定、协商、签署、履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确立了当事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责任和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双方实施工程管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合同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充分重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对合同的性质、工程的范围、内容、工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安全生产、工程保修、奖罚条款、双方的责任等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力求条款完善,用词严密、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权利和义务明确。
1.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1.1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是保障建筑市场的繁荣和建筑业发展的基石。贯彻落实《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强化建设项目参与者的合同法律意识,才能保证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2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条款
1.2.1合同管理中的质量控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质量保证措施,严格约束承包人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1.2.2合同管理中的进度控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后,要对进度计划进行认真的审核,检查承包人所制定的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
1.2.3合同管理中的投资控制。发包人作为工程费用的管理者,处于工程计划与实际支付的关键位置,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准确计量,对工程费用进行合理计算,并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3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动态全过程管理
1.3.1合同订立前的管理。由于建设工程具有项目规模大、工期长、资源配置复杂、涉及法律法规众多、程序要求严格、各环节连续性强等特点,为保证合同的有效和全面履行,必须采取谨慎、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如:做好市场预测、招标组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等。
1.3.2合同订立时的管理。合同订立阶段,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经过招标或直接发包,协商一致,建立起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平等自愿拟定合同条款,使合同合法、公平、有效。
1.3.3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进行补充完善。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
2.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含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围广泛,涵盖了一项建设工程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具体说来,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有: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的争议;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的争议;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的争议;合同是否能单方解除的争议等。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理想的状态是当事人各自分别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应履行之义务,直至合同圆满终止。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也有情势变迁方面的客观原因,使得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对于合同纠纷,有些当事人能协商解决,有些却无法协商,就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诉诸仲裁或诉讼,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如何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纠纷对于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2.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成因
2.2.1主观方面的成因
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可见,主观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2.2.2客观方面的成因
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种客观方面的成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条件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的补充原则和方法,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项目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2.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
2.3.1主体特定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2.3.2纠纷内容的多样化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都会引起纠纷,主要纠纷发生在质量、进度、造价这三大控制上。例如,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设计变更认可的原则、程序、涉及工程造价的处理等约定不明就会所产生纠纷。
2.4属于民事纠纷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之为合同纠纷了,而是刑事案件,当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5解决方式多样化
2.5.1协商
纠纷发生时由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5.2调解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建设主管理部门、合同管理机构、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有关部门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2.5.3仲裁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建设工程合同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仲裁庭可以包括建筑行业的知名专家,他们更了解建筑行业的各种惯例,能够深入地了解纠纷的技术经济细节。仲裁解决纠纷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当事人有机会选择仲裁员,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仲裁的主要缺点是仲裁庭没有法院那样的强制力,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实现,另外如果仲裁员的选择如果过于偏重专业技术则可能导致其法律知识不足,所作裁决偏离一般的法律习惯。此外,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在仲裁中失败一般就没有机会补救了,而法院大多实行上诉制度。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都不能要求仲裁。
2.5.4诉讼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最理想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人是双方当事人。无论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都费时、费力、费钱。当事人即便胜诉,如果考虑到聘请律师的开销、诉讼中的各种开销,以及在行业上的不利影响等等,仍然得不偿失。因此,即便是作出比较大的让步,如果能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就不要走仲裁或诉讼这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