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报价过高引起结算审核争议的处理

争议问题焦点:施工单位认为因该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其综合单价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其增加费用为60米5266.92元/米=316015.20元,该项目合计总价为1369399.20元;建设单位认为,因其价格超高太多,且又是报价中材料小数点错位,应按小数点回位后的价格(经计算为58米/米)进行调整,不仅包括后增加的工程量,还应将原清单中的工程量单价调到58元/米,即扣除原200米5266.92元/米=1053384元后,再增加260米58元/米=15080元,合计减少1038304元。前后两种调整方法相差1369399.20-15080=1354319.20元。

问题处理分析:

1、对于综合楼项目,一般土建造价占大部分比例,而水电安装在整个项目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比如上述项目中,安装造价仅占中标总价的17.88%。由于安装造价所占的比例较小,所以在评标过程中往往会不注意或者忽视安装工程的投标单价组成,另外在评标时与评委的责任心、严谨细致、职业道德等方面也有很大关系。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该工程在评标环节未发现此清单报价问题,当时如能发现是小数点错位的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及招投标有关规定,单价中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对其进行修正,进而修正该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再进行评标,就不会出现结算审核中发生的争议了。

2、该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签订,双方合同关系已经确立,即投标单价已经双方事实确定下来。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版)的规定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另根据《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对4.4.3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注释第(2)条的说明:工程量变化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按如下原则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造价跟踪人员认真研究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的大小及调整办法。造价跟踪人员认为如果该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量变化幅度,如约定为工程量变化超过2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将调整该项目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那么一旦工程量变化超过上述约定的2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就可以调整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是不是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而不管工程量变化多少,原投标单价有多么不合理,就不能调整综合单价了呢?很明显,根据以上相关文件的精神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是不可以的,那就是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就应该执行《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即当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就可以调整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造价审核人员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与双方均进行了细致地解释和说明,对双方的争议进行了多次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原合同内的工程价款1053384元保持不变,后增加的工程量按58元/米,调整后增加的工程价款为60*58=3480元,至此该问题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

结论与建议:

1、根据上述案例,我们知道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问题在任何环节都是十分重要的,都要引起高度重视。问题发现的越早,就越好处理,特别是在评标环节。在该项目的评标过程中,参与评标过程的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人代表等各方都有机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并及时处理这个问题,但却恰恰没有一个人发现。因此在评标过程中,除了评标委员会要负起责任,认真细致外,还需要相关各方都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去发现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提请评标委员会处理。

2、针对出现清单报价过高或过低的问题,可以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拟定来控制,比如在商务报价评标分值中专门设置清单报价的合理性一项,该项占一定分值且为扣分项,此项评标办法的拟定对投标单位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作为评委也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对清单报价问题过高或过低问题就能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

3、对于国有投资项目需要加强造价跟踪控制的范围与深度,建设单位可以聘请造价跟踪单位延伸控制,包括前期图纸设计及招投标这两个主要阶段,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并从他们的角度来进行报价分析,这样就可以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

清单报价过高,结算审核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