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漏项”你知道多少

1.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但招标清单并没有反映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

2.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附录的任何地方均没有反映,而且是应该由清单编制者进行补充的清单项目,则也属于清单漏项;

3.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但在招标清单已经列出的某个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当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实务中解决办法

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解释顺序包含文件所有相关条款的约定,查找承发包双方对此是否有约束,才能判定。(举证)

一、当合同及相关解释顺序文件中无清单漏项约定,那按照过错原则处理(发包人几乎都会在此项有约束,将风险转移给投标人)

根据清单规范2013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处理原则:

上述条件成立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承包人发出增加漏项价款函,提出证据,提报增加项计价原则按规范第9.3.1条。

二、当合同及相关解释顺序文件中有相关清单漏项约定,那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发包人通常都会将此风险转移给投标人)

即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只是投标的参考,要求投标人必须核实工程量, 在答疑时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工程量漏项和工程量偏差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这样实现了将风险推给投标人,发包人还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要求投标人报价书盖章承诺已仔细核实工程量,漏项、错项视为含在报价中。

或发包人要求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将投标人认为错、漏等项报价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自行列项报价,如投标人投标清单中存在报价为0项均视为已包含完成招标承包范围全部作业内容所需一切费用。等等约定

投标人在答疑期间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其投标的行为是对招标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无权就漏项问题提出异议,更无权要求就漏项问题增加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同意中标人的要求增加了工程款,就违反了《招投标法》第46条强制性的规定,既违法又侵犯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三、按规范计量规则确定为漏项,招标人给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编制报价时间过短,导致无法全面阅读招标文件,未能及时提出质疑,且由此造成中标价完成合同全部承包内容(包括重大漏项成本事故)低于施工成本价,此时中标人可以举证提出低于成本价中标申请合同无效。

(难度比较大,通常也不会有这种重大失误漏项出现)

工程量清单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