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漏项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比较复杂。实践中,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也有各种争论,不一而足。认定合同价格条款约定无效后,过错如何划分、损失按什么比例分担,更是意见不一,争议很大。

1尽量不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投标

建筑企业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投标,不利于招标投标法所倡导的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更严重的是,低于成本价中标,必然导致施工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施工质量和安全出现问题和隐患,大大增加了与发包人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当然,实践中一些建筑企业出于业绩或者长远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以成本价或者接近成本价的价格投标,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但应当以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保证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很多建筑企业有这种想法,即无论如何先低价中标,在进场施工后再进行二次经营,通过变更和增加签证来增加利润。这种所谓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思路和做法风险极大,毕竟是被对方牵着鼻子走,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工程做得越大,亏得越多,有些工程实际施工人半路撂挑子,就是这种情况。

2区分造成漏项的原因和责任,区别对待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而造成承包人损失的,主要是总价包干合同的情况。在总价包干合同条件下,针对造成漏项的具体原因或责任,进行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同时并不要求承包人补充。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工程范围比较简单,或发包人对于工程量比较有把握。如果此时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处理往往比较简单,一般应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另外一种情况是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同时允许承包人补充并承担合同工程量及漏项的风险;或者发包人只提供图纸及工作要求,由承包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承担报价风险。比如发包人会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未列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但根据工程规范要求及因完成合同图纸内所有项目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视为已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其他相关项目价款内;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内所有项目及数量的准确性,除根据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程调整外,工程造价不因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内的工程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差别而作出任何调整。

在遇到后一种情况时,建筑企业作为承包人,务必要在投标过程中注意防止清单漏项,要对工程量清单的报价风险有充分认识。

3投标报价时防止清单漏项的技巧

第一,对于承包人而言,工程范围是固定价款的核心,一旦报价范围小于合同承包范围,其损失难以估量。承包人在报价时,务必要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遗漏报价内容。并且,在投标时务必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

第二,如果发包人不是采用施工图报价,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且声明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负责时,承包人应将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内容有遗漏,应要求发包人明确是否可以在报价时增加。切忌抛开图纸只按工程量清单报价,造成清单报价内容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双方各执一词产生争议。

第三,在编制商务标时应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由两名以上预算员同时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之处。

第四,在建筑施工合同所附的工程量清单上,出于漏项风险的考虑,承包人尽可能与发包人多约定暂定项目、暂定工程量、暂定合同单价等暂定内容。由于很多工程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在某些具体方案和细节不确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又希望尽快签订施工合同,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要抓住有利时机,作出上述较为含糊的约定。

上述暂定项目的约定,实际上为合同双方的公平交易拓展了空间。比如所谓暂定工程量,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固定单价条款。工程量清单上无论是约定暂定工程量,还是暂定合同单价,相对来说都对承包人更加有利,相当部分的风险也会通过这种方式转嫁到发包人一方。

工程量清单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