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现有的建设管理体制迫在眉睫

-----我对国家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十大建议

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

诚然,在进入正题之前,我们要花费一点时间来进行释义。诸如什么是建设?什么是建设管理?什么是建设管理体制?什么是建筑?什么是建设工程?什么是建筑工程?建设与建筑是什么关系?还好,现在,在互联网时代,这些都不是问题,输入关键词,立马知道答案。我也大致浏览了一下,虽然,有些概念描述的还不够严谨,在内涵与外延上还值得商榷,但是并不影响我们对其的大致了解。所以错了对建设工程与建筑工程我略微延展一下,其它的就不解释了。

什么是建设工程?就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而什么是建筑工程呢?建筑工程是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总称,是人们为了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利用所掌握的物质技术手段,并运用一定的科学规律、风水理念和美学法则创造的人工环境。这个不是我对建筑工程下的定义,也是网上搜索的,个人认为:只要包涵了满足需要、自主行为建造人工环境这三个关键词,那么什么是建筑工程也就表述清楚了。也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说明: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里的建筑活动是等同于建筑工程活动的。所以从一般意义上讲,建设工程的范围要比建筑工程的范围更广。但是,我们国家却为建筑立了法,而对于范围比它广的多的建设没有立法。有人会说,你有点偏执,建筑法不就是建设法吗?形相似,质不同!不是建设领域的从业人员,或者其它对建设与建筑概念不了解的人,是无法判别,它们之间是有着本质上区别的。

可以这么说,当今社会,在反腐倡廉中落马的官员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是涉及到建设工程的。还有在建筑市场领域发生的各种乱象(明招暗定、围标串标、规避招标、挪用资金、恶意竞争、排斥竞争对手、利用权力与岗位寻租..)。究其原因,林林总总。但是关键(或者是根本的成因)还是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建设管理体制上!所以,改革现有的建设管理体制迫在眉睫!这些年来,我陆陆续续发表了多篇文章,并且参与了几次由国家部、委颁发的征求意见稿的活动,但是,都没有得到回应,就更不奢望我的意见或建议能得到采纳了。是人微言轻(体制外的布衣)?还是发表文章的载体受众有限(新浪博客及草根网)?还是现在的人都不愿意多关注与自己无关的事(非热点新闻)?或者是触及到了众多的、能左右政策的、体制内的既得利益者(这应该是主因)。位卑未敢忘忧国!今天,我愿意,再把自己对于改革建设管理体制的建议,整理提出来,希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若其中有少许可行的、行之有效的、能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发挥效益的部分内容被采纳,我也就如愿以偿了。

建议一:对于现行关系到建设的三个法律进行一修两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增加一章建设工程的管理;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活动竞标法》,当然,相关的法律条文也要做相应的修改;

建议二:停止执行国家建设的分块管理模式体制,彻底结束建设领域的条块分割、九龙治水现象。至于是由国家发改委下面专门设立的国家建设管理司,或者归集到住建部,还是新设立一个统管国家建设的新部来进行管理,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讨论决定;

建议三:国家设立中国建设标准管理及项目建设服务局具体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实施(该局隶属于建议一中的部委)。实行五个全国统一:建设项目实施的流程统一;建设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统一;工程量中的定额消耗量统一;建设成本的构成及基于成本之上的费用计取内容统一;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统一;

建议四:建立国家建设管理的网络平台,所有按政策规定可以在网上进行的建设实施内容,都必须通过这个平台来办理(可以设立分平台,但是后台管理中,任何与总部不同之处都必须报总部审核,获批后才能发布),所有规避这个平台的建设行为皆为不合法,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有的平台活动都要做到资料可查询、过程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建议五:停止实施造价工程师考试与注册制度,恢复实施建设领域从事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的准入办法。并且实施严格的在岗责任制与终身负责制。凡是在建设领域从业的技术人员,或者有志于去建设领域经济岗位上从事建设经济的人员,都可以申请参加获得建设经济岗位证书的考试(不限时间,网上考试,通过即获证)。但是,获证人员必须是建设经济岗位从业者(专岗专职),否则,此证无效。获证人员对自己的建设经济活动成果终身负责;(建议将这些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统一称为:工程经济师,分初级、中级、高级);

建议六:改革现行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最大程度地实行社会资源的有效供给。取缔任何受人为因素干扰,而有可能影响到建设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公道实施的行为,全程实施智能化来操作。目前采用的建设人才库里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办法、将项目技术与经济按一定的权重来分配分值,再来打分定标的原则,及不当场确定中标单位的做法等,严重影响到法律在建设项目中的公正性及权威性的体现。在只有技术能力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单位,才会来参加投标的前提下,项目的经济报价应该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唯一条件。每个项目可委托(建设单位自己没有编制能力)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成本价,并且只能在开标时公布。在成本价之上的最低报价单位即为项目的中标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承包合同授予此中标单位。否则视为违法,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七:国家鼓励建设的各参与方,成立能代表各自利益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是纯粹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不需要国家承担任何费用,也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可以由加入单位中的有资格担任会员的人来轮换)。对于协会的参与单位,采用自愿申请,自觉服从管理、自主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办法来进行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的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且依据国家的相关建设法律,来保障与维护本行业单位的经济利益。各协会成员之间,不分实力强弱、规模大小、职务高低、资质等级差别,在参与建设活动时,一切权利平等。国家建设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来对各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保证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社会公平正义。

建议八:国家建设管理部门(可以布置给下属的各地方建设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结构类型、不同功能要求、不同装修标准,不同建筑风格、不同施工技术措施、不同的物价与工价指数、不同承、发包模式..等等,当然是越细分越好了,每个季度公布一次建设经济指数(成本价),供各地在实施建设活动时参考。对于各地出现的同类型或者相类似的项目建设,低于成本价进行进行招投标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厉查处,对于最终的结算价高出成本价很多的,也要进行执法检查。可以由各地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各地的平均综合社会利润率来自行测定基数,如基数定为20%,那么对所有结算价在成本价基础上增加了20%以上的项目,就要进行建设经济审核。把建设经济置于民众的关注下,不能让建设项目成为少数人敛财的工具,即便是有些人有钱任性,想超标准、超豪华、超规格地建设,也要看其是否让国家及人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失(该缴的税缴了没有?是否侵占了公共利益?是否与权力部门发生了利益输送?是否在建设管理上存在有疏忽?)

建议九:国家对于建设项目应该实行属地管理(国防及涉密项目除外),项目应该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的施工单位承建。作为项目的外来投资单位,也不能将项目指定发包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外地施工单位(除非在公开投标的施工单位中的施工报价最低)。这对于防止与减少在建设领域发生腐败现象,具有作大的作用。也是稳定与发展地方经济,鼓励当地建筑劳动力在地方参与国家建设的现实需要。让各地的领导真正能够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而不是让自己深陷于家乡亲友要承接建设项目的请托包围之中。建设项目就是一块唐僧肉(特别是国有资本投资的项目),谁都想吃上一口。这就是为什么国家有些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始终要守住他那一亩三分地,而不愿意将项目交由国家统一管理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建议十:国家对建设管理实行全社会的开放管理,接受全民监督。所有建设项目的情况(国防及涉密项目除外),都可以在网上查阅(当然可以限定一个期限:如近五年)。所有处于建设期间的在建工程,都可以查阅到与该项目相关的信息。对于大众在查阅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或者存疑,可以向当地建设管理单位申请解释或回复。对于他们无法回复的部分内容,建设管理部门可以责成项目的建设单位来予以解释或回复。当然,若涉及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也可以向国家的相关单位进行举报。

改革现行的建设管理体制,以适应新时期、新时代、新形势的需要,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关键任务,对于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其作用与意义重大。应该引起政府及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

改革建设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