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在施工放样前7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下述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
⑴首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或观测大纲)(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完成)。
⑵首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完成)。
⑶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承包人应在现场放样前3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核测量、编号情况及平面图。
⑵计算的放样数据。
⑶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⑷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⑸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
⑹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⑺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岸坡及其它开挖工程开挖前3天,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填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⑴开挖施工布置图。
⑵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⑶开挖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⑷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边坡及其壁面的防护。
⑸出碴(土)、弃碴(土)措施及其土石料的利用计划与土石场堆置设计。
⑹施工排水措施。
⑺安全作业措施。
⑻预留保护层的设置和措施。
⑼施工进度计划报告。
⑽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任何单项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对开挖剖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到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是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基础、隧洞、岸坡等按着设计要求开挖,并在清理就绪后,承包人必须向监理部报送中间申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安排进行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工作。
上述报送的文件和需要审签的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返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除非承包人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单的3~12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施工过程监理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测量工作,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图、进行测量放线,按实际地形测量开口轮廓位置;在施工过程中,测量、检查开挖数据及高程。
⑵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原始资料,如覆盖层、竣工建基面等内容的纵、横数据面图及地形图。
⑶测绘岸坡及其它开挖部位的开挖施工现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开挖面貌图。
⑷提供单项工程各阶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⑸有关基础处理的测量工作。
隧洞开挖数据及地形图规格
⑴原始地面地形比例为:1∶100~1∶500。
⑵用于工程量数据计算的断面比例为1∶100~1∶200。
⑶竣工建基面地形图比例为1∶100~1∶200。
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7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原始记录资料,以利于监理工作的进行。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包括下述内容:
⑴观测资料。
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以及劳动力组合。
⑶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⑷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措施及处理过程。
⑸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⑹质量检查原始资料。若开挖完成,承包人还必须主动配合施工地质工程师完成相应开挖部位的地质描图;并向监理部报送竣工测绘图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说明。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核定的施工措施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出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施工地质责任单位和监理部,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施工质量控制
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数据面的放样,应保证开挖规格,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覆盖层的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50㎝,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5㎝。
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需要修改坡度时由设计单位确定。
基础开挖宜采取从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逐层设置排水沟(或井),层层下挖并做成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泄水。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在挖方两侧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稳定。
岩石边坡设计轮廓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的方法。高度较大的永久或半永久性边坡,应分台阶开挖。如采用其他方式开挖,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的设计边坡,当其对边坡稳定有不利影响时,在开挖过程中,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岩石基础面的开挖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对于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
⑴水平建基面高程的开挖偏差,不应大于20㎝。
⑵岩石边坡设计轮廓面的开挖偏差,在一次钻孔深度条件下开挖时,不应大于其开挖高度的2%;在分台阶开挖时,其最下部的一个台阶坡脚的位置偏差,以及整体边坡的平均坡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不良地质地段的岩体,其开挖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钻孔爆破施工前,应按照要求进行爆破试验。爆破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报监理审批。大纲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爆破材料性能试验。
⑵爆破参数试验。
⑶爆破破坏范围试验。
⑷爆破地震效应试验。
爆破设计、爆破施工必须按批准的爆破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和施工。
对岩体保护层进行分层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层炮孔不得穿入距建基面1.5m的范围;炮孔装药直径不应大于40mm;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
第二层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内。
炮孔方向与水平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炮孔直径不应大于32mm。应采用单孔起爆方法。
第三层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的范围,剩余0.2m厚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一次性爆破法开挖
如果采用在紧邻水平建基面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性爆破法,必须是在申报批准方可进行。
保护层的一次性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
⑴应采用梯段爆破法。
⑵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
⑶炮孔底应设置用柔软材料填充或由空气充任垫层段。
无保护层的一次性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
⑴水平建基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法。
⑵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法。
⑶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
特殊部位附近的爆破,应满足有关安全保护的要求。必要时要通过监理审批。
隧洞开挖,不应欠挖,尽量减少超挖。泄洪洞、发电引水洞,超挖不得大于20㎝,放空洞开挖,超挖不得大于15㎝。不良地质条件下的允许值可由业主(监理)、设计和承包人商定。
隧洞开挖,其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效果应达到下列要求:
⑴残留炮孔痕迹应在开挖面上均匀分布。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节理裂隙较发育和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50%;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应达到50%~10%。
⑵相邻两炮孔间的岩面不平整,不应大于15㎝。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⑶相邻两茬炮之间的台阶或预裂爆破的最大外斜值,不应大于20㎝。
⑷预裂缝的宽度,不应小于0.5㎝。
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能够使用的开挖土石料必须堆放至设计文件标明或者监理部指定的储料场中。土石料的堆存应按有关图纸要求或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计划,分层堆存,并应保证以后可以顺利取出这些土石料加以利用。严禁将能够使用的土石料与废弃料混杂。
开挖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