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起因复杂。随着房地产和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因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该类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多少反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行业火爆、利润空间大,引发各路诸侯纷纷投资进入建筑市场,人员良莠不齐,造成建筑行业操作不规范。
2、利益的驱动,竞争激烈,发承包方为了各自利益,不惜动手各种手段,如超资质等级承包,无资质承包、垫资承包、甚至减低工程质量标准、违法分包、转包等等。
3、负债经营,有的承包方本身缺乏资金保证和履约能力,贪图抢占建筑市场的需求,不顾建筑周期长、资金和物资需求量大、风险高的事实、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即产生连锁反应。
4、政府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
二、案件数量上升、争议标的越来越大。审理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态势;从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来看,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也不断被突破。
三、纠纷及的层面不断扩大,近年来,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承办合同纠纷案件已由过去局部的单一层面向综合大片层面扩展,涉及的工程量大,关乎的问题层面也随之扩大。
四、案件复杂、审理周期长、难度大、由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标的额大,涉及到当事人的纵横向诉争的问题较多,涉案证据量宏大,诉讼中呈现的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加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甚至人为利用诉讼程序达到中止审理目的等等。
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思考建议
一、严格依据规定审理合同纠纷。这里的依规定,主要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严格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1、在案件审理中,对部分项目和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因建筑工程的标的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此类案件,而不宜按承揽加工对待。
2、对于分包合同要区别对待。对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给其指定的人或强行要求购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不加重发包人和承包人负担为原则。
3、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违约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如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资金、设备、技术资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技术未达约定标准的,致使承包方停工或窝工造成损失,实践中应当按照《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二、完善审判机制,加强审判监督力度。针对目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人民法院应当整合专业的审理队伍,试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专门合议庭,摸索总结审理经验;拓展业务空间,注重社会效果。可以针对纠纷的具体情况,召集建筑市场的有关企业进行法律知识讲座,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辐射面。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有效地规范建筑行业的操作。
三、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合力监督机制。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各个节点问题,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介入,从源头上严格审查,全方位遏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违法违规现象,如与工商部门招投标部门加强联系,适时掌握施工企业的整体运行状况和招投标情况与联系,适时了解建设单位资质和加强建筑市场的动态、静态分析。通过相互协调了解,有效的防范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操作的发生。